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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67 证券简称:二六三 公告编号:2011-005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决议案被否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14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4层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14名,代表17名股东,均为2011年1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的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65,494,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58%。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小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65,494,35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增选芦兵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其中64,743,66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750,686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芦兵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芦兵先生简历详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 3、审议通过增选应华江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65,494,35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应华江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应华江先生简历详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附件。 4、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65,494,35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65,494,35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其中65,494,35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其中65,494,35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65,494,35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9、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细则》的议案 其中65,494,35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其中65,494,35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连莲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2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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