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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1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5、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3月18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发行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发行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0、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1年2月15日《证券时报》上的《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中国工商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4、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较大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还包括股指期货,所以将面临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2)市场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档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5)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本公司深圳总部。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本基金相关代销机构,届时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3月18日。

(2)自2011年2月18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到2011年3月18日,若本基金所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百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本基金合同即告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公司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及利息在三个月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5.0%。投资者认购需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500万0.8%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资金在基金财产验资前形成的利息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1.2%) =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份

4、各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

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单笔认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5、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3月18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电汇回单或支票主动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开立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现代化支付系统:102584003247

b、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现代化支付系统:103584000050

c、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

账号:820155656638027001

现代化支付系统:104584000003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3月18日9:00至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 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 日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提出认购申请

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 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 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相关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

(5)个人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6)个人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7)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8)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发行公告为准)。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3月18日9:00至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妥中国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中国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人可于T+2日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 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 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相关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

(2)机构投资人在代理基金业务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募集期间,机构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

(4)机构投资人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人认购时间内办理;

(5)机构投资人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机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7)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发行具体事宜以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发行公告为准)

三、其他代销机构

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5、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募集份额总额、募集金额、份额持有人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55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网址:www.icbc.com.cn

(下转D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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