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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11-04TitlePh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3号文)核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机构")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简称"中行宁夏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601023086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5000吨羊绒采购及初加工项目和羊绒制品国内市场营销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行宁夏分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鸿飞、陈岗可以随时到中行宁夏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行宁夏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中行宁夏分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中行宁夏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中行宁夏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中行宁夏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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