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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1-021TitlePh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1-0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2月17日下午14: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富阳市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 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或"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庆炎先生。

  (6)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5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279,953股,占公司总股本214,000,000股的72.5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总数154,7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14,000,000股的72.3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5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3,953股,占公司总股本214,000,000股的0.2448%。符合中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44,3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1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32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40,7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5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36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33,0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1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4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39,1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5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38,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59,4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5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18,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37,0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3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弃权37,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25,5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23,8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弃权30,6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集资金收购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精密冷轧薄板项目资产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2,026,55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0,900股反对,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弃权32,5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黄廉熙律师和金臻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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