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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1-002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2月24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656,2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1%。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褕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杨树文、李汉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投票表决结果汇总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10年度法定会计报表的审计及相关工作,出具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含差旅费)。 同意69,654,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813 %;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0187 %;弃权 0 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徐师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徐师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从生效之日起至2013年5月28日。(简历见附件) 同意69,653,9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9.99670 %;反对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0187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0.00143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杨树文、李汉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徐师军简历 徐师军:男,满族,1970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会计师。1992年4月至1993年3月,在呼市金属材料公司工作,1993年3月至今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金宇集团财务部副经理、监事、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内蒙古鸿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羊绒公司总经理职务,现任内蒙古金宇集团副总裁、党委委员、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先后荣获"自治区杰出青年企业家"、"自治区会计标兵"等称号。截止2011年1月20日,持有本公司股份9200股。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1-003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2月24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6人,独立董事曹国琪、帅天龙因故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谢晓燕代为出席表决,董事徐师军因公务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温利民代为出席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褕宇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董事戴明良先生辞职不再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为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保证职能的正常发挥,选举徐师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他专业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变。 投票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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