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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25版)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b.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c.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公司金融工程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公司设金融工程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金融工程部;

  c.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研究员通过实地调研对上市公司作出定性的判断,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如:风险指标体系(包括标准差、跟踪误差、下方风险、组合VaR等)、流动性指标体系等,挑选价值相对被低估的股票,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股票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主要是把业绩逐层分解为资产策略配置效应、行业选择效应和个股选择效应,同时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3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0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98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90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次通过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大厦8-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65863688

  传真:010-51309999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2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824617

  联系人:陈晓瑜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502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393680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高莉莉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5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二)基金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1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一号楼东区2008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电话:010-85866870

  传真:010-85866877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门熹、陈静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 核准文件

  《关于核准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1】240号)和《关于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109号)。

  三、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性开放式、ETF联接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和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2份基金份额。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将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具体程序和方法详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同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合同生效实质要件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自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无法按期满足生效条件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将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并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具体费率如下:

  ■

  七、 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4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元

  赎回费用=13,500.00×0.5%=67.50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13,432.5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元

  赎回费用=14,500.00×0.30%=43.50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43.50=14,456.50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两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ETF,密切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上证新兴产业ETF、上证新兴产业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以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衍生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上证新兴产业指数。

  目标ETF的标的指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发生变更时,本基金标的指数应相应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六、目标ETF的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目标ETF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目标ETF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以目标ETF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为准。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上证新兴产业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上证新兴产业ETF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差绝对值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ETF、上证新兴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保留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然后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将剩余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ETF并使该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目标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ETF,现时目标ETF仅指上证新兴产业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上证新兴产业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新兴产业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新兴产业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作为上证新兴产业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成份股实物形式从一级市场申购ETF份额来构建ETF投资组合。不足一级市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部分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ETF份额或者投资于上证新兴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ETF份额投资将不以套利为目的,作为被动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套利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点和运作目的。

  (3)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所构建的ETF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ETF的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和赎回情况、现金头寸,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成份股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原则

  成份股组合的构建主要是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以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

  (2)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上证新兴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在综合考虑个股的市值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及抽样组合与上证新兴产业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重点抽样的方法,选择上证新兴产业指数的成份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上证新兴产业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对个别成份股,若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问题、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并灵活地采用收益率曲线方法、市场和品种选择方法等以组建一个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力求这些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在一定的风险度下能提供最大的预期收益,或者在确定收益率上承担最小的风险。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6、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本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留存现金及债券部分、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或流出的建仓或变现策略、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定期分析基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累积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八、投资管理体制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2、投资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控经理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九、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目标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标的指数不适用于本基金或投资的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同时变更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上证新兴产业ETF的联接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十一、目标ETF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所联接的目标ETF,以与原目标ETF有类似投资目标的ETF作为新的目标ETF:

  1、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ETF份额在内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下转D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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