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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2-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7版) 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工作;1990年6月至1999年6月在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工作,历任外汇会计室副经理、经理;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清算中心副主任(副总经理级);2002年3月至2007年6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零售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基金托管筹备小组副组长;2008年1月-8月拟任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8年8月至今任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全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联系人:李晔 联系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415680 客服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联系人:姜聃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何奕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7909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蔡雪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5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马旭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chinese/index.html (1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1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26476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26 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9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5)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网址: www.tfzq.com (16)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2093669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http:// www.htsec.com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1010899、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2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2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cn (3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3)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客服电话:400-888-8588(全国),0519-88166222(常州),021-52574550(上海),0379-64902266(洛阳)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37)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68083578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秦予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83601 网址:www.xsdzq.cn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38号东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40)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4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4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3)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栋1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0755-82943755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4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4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4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 负责人:管建军 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方恒 经办律师:方恒、陈懿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4层401 负责人:梁青民 电话: 021-61264626 传真: 021-61264624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张建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10]1585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人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一)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内资金获得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冻结的,与基金份额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并冻结。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用数量化投资方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产品,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相信:同时具备优质、低估特征的股票长期一定能够战胜市场。基金利用战略资产配置模型自上而下地进行资产配置,利用数量化选股模型自下而上地精选股票组合。我们相信,通过严格合理的模型设定和历史检验,“尊重概率”、“遵守纪律”,一定能够克服人性弱点,并长期战胜市场。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时,主要根据基金管理人开发的“估值驱动战略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市场未来1-3个月整体估值水平进行预测,实现基金在股票、债券及现金之间的合理配置。模型从市场估值的驱动因素出发,通过寻找与市场走势相关性最大的因子组合,构建市场趋势预测模型。该因子库包括的驱动因子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面因子、供求面因子、政策面因子、估值面因子、情绪面因子、盈利面因子。模型结果最终汇总为一个综合的配置指标,通过对市场未来走势的预测结果,调整基金在各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综合资质优良、价值相对低估,能为股东创造持续稳健回报的公司。在A股市场中,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实行组合个股精选以及行业权重优化的全程数量化投资模式。 本基金严格遵循“价值投资”理念,围绕价值和价格两大因素,通过公司资质和估值情绪双层筛选机制,逐级筛选股票,并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公司资质定量识别: 资质优良是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必要条件。优质的上市公司,既可以分享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也可以在经济周期下行时具备更强的抵御能力,是攻守兼备的投资前提。 本基金主要基于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分析,定量识别能够评价上市公司资质的各类因子。这些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竞争力类(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毛利率等),资产收入质量类(资产现金率、销售现金收入等),盈利能力类(资产报酬率、资本回报率、权益税前报酬率等),以及管理能力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三费周转率等)。 在实证检验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不同行业所属的周期性质、盈利模式、产业结构等特性,选取相应的行业优化资质评价因子,在行业内进行打分排序,挑选出各类因子综合排序前三分之一的股票,构成优质公司初选池。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数据,按照该模型和流程,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和排序,从而调整和优化股票组合。 估值情绪定量识别: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资质筛选的基础上,对股票估值和投资者情绪进行研究,有助于本基金更好地把握投资时点,在股票价格高估时及时规避风险,在股票价格低估时及时捕捉投资机会。 从优质公司初选池中,按估值因子和情绪因子对个股进行打分排序,在考虑了行业分布等调整因素后,选取综合排名靠前的一组股票构建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 (1)估值因子 通过单因子统计模型,建立不同估值因子与行业股价涨幅之间的联系,从而定期测试及比对各因子的有效性,最终确定模型中不同行业的估值选股因子。 本基金所采用的估值因子库包含但不限于:市现率(PCF)、市销率(PS)、历史市盈率(trailing PE)、未来12个月市盈率(forward 12m PE)、市净率(PB)等价值因子。 (2)情绪因子 通过对投资者情绪的捕捉,有助于对股票未来价格走势的延续性进行判断。成交量及换手率的活跃程度,配合股票价格走势(动量、反转等指标),通过模式识别技术,可以挖掘股价走势正处于上升通道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充分利用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等目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透明度,选用该业绩标准能够较为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比较贴切地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下转D19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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