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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于海监事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未出席也未委托表决。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

  1.4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5

  ■

  公司负责人任昌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伍宝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萍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无。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增长109.2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本公司根据董事会相关决议预付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增资款1000万元及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本公司借款5000万元列其他应收款;

  (2)报告期末资本公积比期初增长116.6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公司收到大股东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改承诺补偿资金9900万元;

  (3)报告期公司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比去年同期增加1.01亿元,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董事会相关决议预付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增资款1000万元,江苏中信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本公司借款5000万元及归还部分债权人债务;

  (4)报告期公司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900万元,主要是报告期公司收到大股东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改承诺补偿资金。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进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下简称:界首建行)于2004年1月、5月向上海华源制药安徽广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广生药业)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 本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借款逾期,界首建行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公司持有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制药”)12%的股权;冻结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公司于2011年1月收到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阜执字第43-7号、43-8号、43-9号]。裁定如下:1、鉴于在执行中已对公司持有的华信制药12%的股权进行了拍卖,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现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华信制药12%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底价人民币1290万元裁定归申请执行人界首建行所有,财产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界首建行时转移。2、根据申请执行人界首建行的申请,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华信制药12%股权(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冻结。3、鉴于在执行过程中,公司用华信制药12%的股权抵付1290万元,用现金给付人民币210万元,合计1500万元。(2007)阜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内容(即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界建技改[2003]001号“借款合同项下的15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裁定终结(2007)阜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内容的执行。

  (2)前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进展

  本公司转让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原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信)100%股权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于2008年4月25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于2008年10月办理完成所持江苏华源88%股权过户手续,剩余12%股权曾因安徽华源广生药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借款引发之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而暂未完成过户。

  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收到泰州市靖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2820154)公司变更[2011]第01180007号],江苏华信12%股权现已过户至靖江市华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至此,公司已完成江苏华信制药有限公司(原江苏华源药业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100%股权过户。

  (3)2011年1月7日,为加强公司对外管理,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讨论并经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与全资子公司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

  (4)股改业绩承诺履行

  2011年3月22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业绩承诺履行事项的议案》,2011年4月30日前,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将以现金23767.36万元履行其应付股改业绩承诺义务,以现金19602.04万元代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吴伟英、吴为荣履行应付股改业绩承诺义务;黄铮将以现金3239.79万元履行其应付股改业绩承诺义务;林欢将以现金2086.11万元履行其应付股改业绩承诺义务。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绩承诺义务即履行完毕。

  2011年3月28日,公司收到华信泰支付的9900万元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款。

  (5)权益变动

  2011年3月29日,本公司收到王明华先生传真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辽西执字第32 号》、《关于履行股改业绩承诺义务的函》,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0,915,341股限售流通股经司法裁定过户至王明华先生名下。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说明

  2011年3月22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业绩承诺履行事项的议案》,2011年4月30日前,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将以现金23767.36万元履行其应付股改业绩承诺义务,以现金19602.04万元代东莞市勋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吴伟英、吴为荣履行应付股改业绩承诺义务;黄铮将以现金3239.79万元履行其应付股改业绩承诺义务;林欢将以现金2086.11万元履行其应付股改业绩承诺义务。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绩承诺义务即履行完毕。

  2011年3月28日,公司收到华信泰支付的9900万元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款。除上述款项外,公司尚未收到任何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款项。

  2011年3月29日收到王明华先生传真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辽西执字第32号》、《关于履行股改业绩承诺义务的函》,辽源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090万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3%)经司法裁定过户至王明华先生名下。王明华先生承诺,在完成股权过户后,上述1090万股股份对应的7569.97万元股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由王明华在2011年4月30日前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主要原因是公司暂无主营业务经营。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董事会根据报告期的利润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对于公司在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实施情况:报告期未作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东莞市方达再生资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昌建

  201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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