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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11012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4月28日9时30分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2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王晓毅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24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197,460,67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夏旭东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197,460,57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股反对;1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2、《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197,460,57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股反对;1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3、《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197,460,57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股反对;1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4、《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197,460,57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股反对;1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5、《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197,460,57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股反对;1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6、《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97,460,57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股反对;1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7、《公司2011年度银行借款计划》 表决结果为:197,460,57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股反对;1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97,460,57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股反对;1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9、《关于提名田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97,460,67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 0股弃权。 10、《关于提名孔令刚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97,460,576股同意,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股反对;100股弃权,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五、独立董事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赵惠芳女士、潘立生先生、李健先生分别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0年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夏旭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合肥城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11013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终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核准申请》,并于2009年12月1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第09182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由于原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交易的价格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同时,股东大会决议亦逾有效期,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相关决议已自动失效,公司与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原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也自动解除。2011年4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的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2011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2011)5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2009]第66号)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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