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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73 股票简称:卧龙地产 公告编号:临2011—020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集和出席情况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2011 年4 月28 日在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1801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 名,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股份 376,612,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76,612,82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76,612,82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76,612,82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376,612,82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376,612,82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止2010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85,476,534.58元。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25,147,4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进行分配,共计分配利润50,760,322.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 同意376,612,82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 年度审计机构费用及续聘公司2011 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的预案》。 支付2010年度的审计费用为45万元整(不含差旅费)。 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业务情况较为了解,同时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续聘其为本公司2011年度的境内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 同意376,612,82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76,612,82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九)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由现在的每年6万元(含税)调整到8万元(含税)。 同意376,612,82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0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376,612,82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大会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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