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1-06-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农科技 股票代码:00000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41号地块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重庆利园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凯歌路16号 股份变动性质: 减持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1年6月12日 声 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了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利园食品有限公司 国农科技: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公司名称: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4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谈宗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注册号码:500902000013746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农业种植及产品销售;中药材种植、销售;家畜禽养殖、销售;销售粮食;农产品初加工(不含棉花加工);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农业科技开发及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50011275623021X 主要股东:重庆华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方式: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41号 股东结构图: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公司名称:重庆利园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凯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谈宗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注册号码:500112000012370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淀粉食品、蔬菜、果类、野生干菜食品的研究、开发;加工销售:塑料制品。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500112759286964 主要股东: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通讯方式: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凯歌路16号 股东结构图: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主要负责人:谈宗华 ■ 实际控制人:重庆华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二、持股目的 截止2011年6月10日,重庆利园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减持后不再持有国农科技股份,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减持后还持有国农科技171,690股。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继续减持国农科技股份的可能性。 三、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情况 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利园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分别减持了国农科技股份3,600,000股和234,300股,共占国农科技总股本的4.57%;2011年6月10日,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了国农科技股份438,452股;经过上述交易,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利园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累计减持国农科技股份4,272,752股,占国农科技总股本的 5.0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权质押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国农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国农科技股份4,272,752股,占国农科技总股本的 5.09%。具体情况如下: ■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上述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其他买卖国农科技的行为。 五、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以及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六、备查文件 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重庆利园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宗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重庆利园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谈宗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长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宗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重庆利园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谈宗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