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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2011年5月18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797,451,1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0.9元人民币,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境内个人股东、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0.9元人民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本公司对B股外籍个人股东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B股股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后第3个工作日(2011年5月23日),本公司所在开户银行港币兑人民币的卖出价(1:0.8371)折算成港币支付。 二、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7月7日,除息日为2011年7月8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7月7日(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7月12日),除息日为2011年7月8日。 三、权益分配对象 1、截至2011年7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至2011年7月12日(最后交易日2011年7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四、权益分配方法 1、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除上述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外,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其他A股股东的股息于2011年7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3、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股息于2011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于2011年7月12日办理了“粤电力B”转托管的,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五、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六、其他事项说明 如果公司B股股东中存在不属于非居民企业,且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但所持股份的股息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1年7月30日前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本公司确认情况属实后,将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款。 由此给相关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26楼 咨询联系人:刘维、张少敏 咨询电话:(020)87570276、87570251 传真号码:(020)85138084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证券简称:粤电力A 粤电力B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公告编号:2011-36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的 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将于2011年7月5日对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审核。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及公司债券将于2011年7月1日上午9时30分起停牌,待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的审核结果后将及时公告并复牌。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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