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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青海明胶 证券代码:000606 公告编号:2011—037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9-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经股东大会决议,本次会议第2、3、4、6项议案表决未获通过; 3、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会议的2、3、4、6持反对意见,认为:看好胶原蛋白肠衣行业发展,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还需进一步优化。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华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吴卫明律师、吴曈琦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67人,代表公司股份90,129,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1,445,5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6%;参加网投的股东共1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683,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9%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8,306,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反对1,784,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8%;弃权3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26,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反对63,63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2.2、发行方式;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26,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反对63,63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2.3、发行数量;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26,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反对63,63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2.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26,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反对63,63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2.5、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26,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反对63,63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2.6、限售期;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26,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反对63,63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2.7、上市地点;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26,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反对63,63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2.8、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26,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反对63,652,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2%;弃权50,000股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 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26,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反对63,63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2.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426,4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反对63,632,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 3、审议《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374,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26%;反对63,630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0%;弃权1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 4、审议《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358,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25%;反对63,676,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5%;弃权9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 5、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8,254,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反对1,795,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 6、审议《关于与柳州市宏升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6,358,2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25%;反对63,711,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0.69%;弃权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8,270,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4%;反对1,779,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7%;弃权7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 8、审议《关于放弃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88,253,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反对1,795,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弃权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 三、网络投票前十大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吴卫明律师、吴曈琦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1]沪锦律非证字第83-2号 致: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核和见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部分或全部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1年8月24日、2011年9月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决定于2011年9月8日下午14:00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9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8日下午14:00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纬一路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7人,代表股份90129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99%。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814455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63人,代表股份8683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90%。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 (3)发行数量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5)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6)限售期 (7)上市地点 (8)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3、《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6、《关于与柳州市宏升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8、《关于放弃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股东大会就上述1-7项议案审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就上述8项议案审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1 年9 月7 日至2011 年9 月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 年9 月8 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 年9 月7 日15:00 至2011 年9 月8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为: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30683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2%; 反对17845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9%; 弃权376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782%,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逐项表决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26,426,4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 反对63,632,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69,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2%,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6,426,4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 反对63,632,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69,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2%,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26,426,4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 反对63,632,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69,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2%,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6,426,4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 反对63,632,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69,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2%,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5)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表决结果:同意26,426,4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 反对63,632,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69,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2%,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6)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26,426,4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 反对63,632,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69,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2%,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26,426,4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 反对63,632,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69,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2%,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8)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26,426,4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 反对63,652,5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50,0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2%,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26,426,4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 反对63,632,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69,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2%,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26,426,4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 反对63,632,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69,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32%,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3、《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199,38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 反对636309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 弃权123,8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26%,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58,2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 反对63,676,0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5%; 弃权94,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25%,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54,63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 反对1,795,6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 弃权78,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2%,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与柳州市宏升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358,264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 反对63,711,64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 弃权59,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25%%,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70,63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 反对1,779,6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 弃权78,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4%,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放弃子公司股权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53,933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 反对1,795,679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 弃权79,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同意票占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92%,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吴卫明 吴瞳琦 2011年9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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