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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造假受罚 ST迈亚诉讼期不足半年 2011-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国华
编者按:ST迈亚(曾用名湖北迈亚)2007年4月21日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立案稽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正接受立案调查。2010年2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原董事长叶金堂等14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时至今日,ST迈亚虚假陈述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为此,有中小投资者向本报提出维权咨询。我们特邀曾代理东方电子、广汽长丰等虚假陈述赔偿案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为投资者解惑。
连续6年造假受罚 2010年2月,中国证监会对ST迈亚原董事长叶金堂等14名责任人员作出【2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监会查明,一、2000年公司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300万元;二、2001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10100万元,未按规定披露湖北毛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纺集团)关联占用湖北迈亚10100万元的情况;三、2002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14100万元,未按规定披露毛纺集团关联占用湖北迈亚14100万元的情况;四、2003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14100万元,未按规定披露毛纺集团关联占用湖北迈亚14100万元的情况;五、2004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11860万元,未披露开立5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情况,隐瞒与仙桃锦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毛纺集团关联占用湖北迈亚17460万元的情况;六、2005年年报中少披露贷款余额11860万元,未披露开立56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情况,未披露湖北迈亚与锦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未按规定披露毛纺集团关联占用湖北迈亚18933.83万元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因此对叶金堂、张汉涛、杜家林、肖新祥等人给予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湖北迈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符合起诉条件投资者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证券,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证券,才能就所产生的投资损失进行起诉。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ST迈亚实施了多项虚假陈述行为。笔者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1年3月13日(2000年年报公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笔者认为,2007年4月21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日)为揭露日。 因此,只要在2001年3月13日至2007年4月21日(不含该日)之间买入该股,在2007年4月21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经专业律师计算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即符合起诉条件。 最晚2012年2月11日前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ST迈亚注册地址为湖北省仙桃市勉阳大道131号,因此,投资者起诉公司应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之诉。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证监会【2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10年2月11日发布,因此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2年2月11日之前提起诉讼。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向曾经购买过ST迈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的公证书、股东卡、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打印至2007年5月20日)。投资者可将相关材料寄给律师,律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如符合,律师将提供进一步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作者单位: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友情提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联系方式:020-22055603、18928745076;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金科大厦408室(邮编:510000)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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