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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建立非法证券民事责任追究制度

2011-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薛洪增

  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活动,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生,并一直是证券市场发展中的毒瘤。其不但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证券投资环境,而且严重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9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公告了首批通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0年度年检的71家机构名单、不予通过年检的1家机构名单,并对北京禧达丰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灵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新思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大富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通投资咨询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予以立案稽查。在立案稽查期间,这5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均暂停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暂停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客户,继续配合调查,对现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客户到期终止。中国证监会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时立案稽查,这对规范证券投资咨询行为,净化证券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也是证监会依法行政、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的表现。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目前主要停留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方面。相对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收益,无论是刑事责任中的罚金,还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都只占很小一部分。而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者居住分散、单体损失小,非法证券活动的违规收益大、违法成本低,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欠缺,恰恰是该类活动屡禁不止、边打边“生”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在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打击力度,追究非法证券活动经营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进一步落实受害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及非法证券活动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为此,笔者建议:首先,建立非法证券活动中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证券法》修改时,应该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任,从“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扩展到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毕竟目前纳入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咨询服务机构尚是少数,绝大多数的非法证券咨询服务机构均游离于监管之外。在《证券法》修改之前,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中国证监会出台相关规章,明确在非法证券活动中遭受损害的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其次,建立生效刑事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制度。目前,除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之外,其他行政机关,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对非法证券活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很少在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应该公开宣判,但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也鲜有在媒体和官方网站公布。例如,生态农业原董事长瞿兆玉的刑事判决因法院没有公布,就此引发过公司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之争。只有公布了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才能使广大投资者获知非法证券活动行为,从而有利于提起民事赔偿。

  第三,建立民事赔偿优先制度。虽然《证券法》第2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条款在实践中怎么落实和执行,存在很大难度。根据规定,罚款或罚金执行后均上缴到国库。从上缴到国库的款项里退回用于民事赔偿,应该由谁执行,需要出具什么法律文书,“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应该由谁认定,目前均没有明确的解释或规定,建议制订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作者单位: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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