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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9-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11-025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决议公告

  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司第八届董事局于2011年9月14日召开通讯会议(已于2011年9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通知及召开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5人,其中独立董事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以1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了本司酒店式公寓及物业管理业务模块的商业计划并通过如下与业务调整相关的两项决议:

  一、关于出售华乐大厦第二十七、二十八层房产的议案:

  华乐大厦是本司子公司深圳世纪星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开发建成的商品房项目,建成后该项目裙楼部分在95年间以债务重组的方式出让,主体部分作为集团经营性物业由当时组建的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照酒店式公寓商业模式从96年经营至今。2007年至2010年期间本司根据市场以及公司资金情况分层出售了华乐大厦第四至二十六层大部分的房产。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将剩余未出售物业以酒店式公寓经营的商业模式继续经营。

  为了酒店式公寓业务和绿色物业管理业务拓展的需要,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将该大厦剩余用作酒店式公寓经营会所的房产(第二十七、二十八层,建筑面积共计1,349.48平方米)按市场价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500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仟零玖拾壹万陆仟玖佰肆拾元整(小写:¥20,916,940.00元)出售,筹集资金用于平湖凤凰商务酒店相关经营性物业的投入(见议案二)。

  现同意本司按上述条件向深圳市合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售华乐大厦第二十七、二十八层,并授权签署该交易的有关文件(详见本司出售资产公告)。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出售定价合理,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因此,同意公司出售上述房产。

  本次交易尚需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二、关于承租平湖凤凰商务酒店的议案:

  平湖凤凰商务酒店(以下简称"该物业")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凤凰大道146号,是由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和杨育彬先生合作兴建的物业,杨育彬先生享有该物业50年的独立经营使用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物业用途为:酒店及办公,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为30,919平方米,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4,805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35,724平方米。

  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该物业地段合理,租金适中,适合按照现有商业模式开展酒店式公寓及绿色物业管理业务,符合业务拓展的需要。为此,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整体承租该物业用作酒店式公寓经营:计租的建筑面积共30,919平方米(此外,按租赁合同约定该物业地下停车场无偿移交给本司使用,不包括在计租面积之内);承租期限15年,自交房之日起算;免租期八个月,自交房之日起算;自免租期满次日起算的起始三年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6元,自免租期满次日起算的第四年开始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标准,调整幅度:在前次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百分之拾),即第4至6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8.60元,第7至9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1.46元,第10至12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4.61元,第13 至15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8.07元。租赁合同下应付租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陆拾捌万贰仟柒佰壹拾柒元叁角肆分(小写:¥176,682,717.34元)。

  现同意本司按上述条件向杨育彬承租平湖凤凰商务酒店,并授权签署该交易的有关文件(详见本司重大合同公告)。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方向,交易定价合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因此,同意公司上述交易。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11-026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华乐大厦部分房产的公告

  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本次披露的交易是指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司")子公司深圳世纪星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物业")与深圳市合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签署的《华乐大厦二十七、二十八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达成的协议:即"星源物业"将华乐大厦二十七、二十八层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349.48平方米)以单价人民币15,500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20,916,940.00元出售给深圳市合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司董事局审议批准,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出售定价合理,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因此,同意公司出售上述房产。

  本次交易尚需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深圳市合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上明;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西、红荔路南中银花园办公楼B栋23B;经营范围: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铝合金门窗、空调安装工程(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该公司股东为林上明(持股70%)、王继光(持股30%)。

  交易对方与本司、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与本司及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任何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华乐大厦是本司子公司深圳世纪星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开发建成的商品房项目,建成后该项目裙楼部分在95年间以债务重组的方式出让,主体部分作为集团经营性物业由当时组建的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照酒店式公寓商业模式从96年经营至今。2007年至2010年期间本司根据市场以及公司资金情况分层出售了华乐大厦第四至二十六层大部分的房产。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将剩余未出售物业以酒店式公寓经营的商业模式继续经营。

  为了酒店式公寓业务和绿色物业管理业务拓展的需要,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将该大厦剩余用作酒店式公寓经营会所的房产(第二十七、二十八层,建筑面积共计1,349.48平方米)按市场价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500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仟零玖拾壹万陆仟玖佰肆拾元整(小写:¥20,916,940.00元)出售,筹集资金用于平湖凤凰商务酒店相关经营性物业的投入。本次出售的房产是指全部作为自用的华乐大厦第二十七、二十八层房产,华乐大厦二十七、二十八层房产的建筑面积共计1,349.48平方米,账面原值为【13,910,333.67】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净值【8,695,512.49】元。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按《华乐大厦二十七、二十八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星源物业"(作为卖方)将华乐大厦第二十七、二十八层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349.48平方米。以下合称"该物业")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500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仟零玖拾壹万陆仟玖佰肆拾元整出售给深圳市合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买方)。

  买方付款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买方将全部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卖方应当于收到全部购房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物业按合同签署日现状交付给买方。

  在收到全部购房款项且房产交付后60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出具法定必要文件,与买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办理买方名下的《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本司在2010年11月23日将华乐大厦四、五、六、二十六层房产对外出售,该次出售定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3,800元,经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资格,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1月23日,评估报告已于2010年11月30日在巨潮网站披露)评估,华乐大厦的评估价为每平方米11,000元。上述出售房产交易已经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出售房产是在上述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注:经查询深圳房地产信息网,该栋楼的房产网上标价约为16,000-18,000元/平方米)。

  本次交易已经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尚需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本司在收到售房全款后方办理交楼及过户手续,因此不存在收款风险。

  五、出售资产的其他事项

  出售资产的必要性:华乐大厦是本司子公司深圳世纪星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5年开发建成的商品房项目,建成后该项目裙楼部分在95年间以债务重组的方式出让,主体部分作为集团经营性物业由当时组建的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照酒店式公寓商业模式从96年经营至今。2007年至2010年期间本司根据市场情况以及配合本司债务重组的进展分层出售了华乐大厦第四至二十六层大部分的房产。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将剩余未出售物业以酒店式公寓经营的商业模式继续经营,本司酒店式公寓经营业务收入近年呈逐年递增的态势。由于本司出售华乐大厦大部分房产后,新业主将房屋出租作办公用途,人员出入复杂,对本司酒店式公寓经营的商业模式产生影响,因此,为了酒店式公寓业务和绿色物业管理业务拓展的需要,本司决定出售上述物业,筹集资金用于平湖凤凰商务酒店相关经营性物业的投入。

  六、出售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本司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并结合公司的总体布局决定出售上述房产。本次交易预计可取得约【1000】多万元的利润,有利于改善本司现金流,提高经营业绩。

  七、备查文件

  1、《华乐大厦二十七、二十八层房地产买卖合同》;

  2、董事局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11- 027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9月14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杨育彬先生签署了关于本公司承租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凤凰大道146号的凤凰商务酒店(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经本公司董事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

  自交房之日起15年。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地产尚未竣工验收,本公司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否履行,取决于租赁房地产能否按期完成竣工验收,因此,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否获得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合同相对人为杨育彬,其基本情况如下:

  杨育彬,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25197312054955,是本合同的甲方(即出租人)。

  杨育彬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项下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履约能力分析

  根据杨育彬先生与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已签署的《平湖新村商业大厦建设和经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建设和经营合作协议》")之约定,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投入土地(并办好各项用地手续),杨育彬投入资金,共同建设"平湖新村商业大厦"(即租赁房地产的曾用名)。该商业大厦建成后,杨育彬对租赁房地产享有从2006年9月1日起至2056年8月31日止的五十年独立经营使用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之规定,杨育彬有权作为租赁房地产的出租人,将租赁房地产出租给本公司。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合同的甲方为杨育彬,乙方为本公司。本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房地产情况

  平湖凤凰商务酒店(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凤凰大道146号,是由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和杨育彬先生合作兴建的物业,杨育彬先生享有该物业50年的独立经营使用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物业用途为:酒店及办公,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为30,919平方米,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为4,805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35,724平方米。

  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该租赁房地产地段合理,租金适中,适合按照现有商业模式开展酒店式公寓及绿色物业管理业务,符合业务拓展的需要。为此,深圳星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整体承租该租赁房地产用作酒店式公寓经营:计租的建筑面积共30,919平方米(此外,按租赁合同约定地下停车场无偿移交给本公司使用,不包括在计租面积之内)。

  2、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租赁期限为十五年,自交房之日起算(交房日按验收后实际移交日期为准,但交房日应不晚于2011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八个月免租期,免租期从甲方按约交房之日起算。

  3、租金价格及支付方式

  自免租期满次日起算的起始三年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6元,自免租期满次日起算的第四年开始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标准,调整幅度:在前次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百分之拾),即第4至6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8.60元,第7至9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1.46元,第10至12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34.61元,第13 至15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8.07元。租赁合同下应付租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陆拾捌万贰仟柒佰壹拾柒元叁角肆分(小写:¥176,682,717.34元)。

  租赁房地产交付后,乙方应在免租期满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月租金,以后各期租金按月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

  4、租赁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定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甲方按约交房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自甲方按约交房日起,定金人民币贰佰万转作租赁保证金,即累计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

  5、租赁房地产的交付

  甲方应尽快(应不晚于2011年12月31日)交付租赁房地产,交房标准:租赁房地产符合附件三《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约定,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具备办理租赁房地产转租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定条件。

  6、违约责任

  (1)甲方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发出后两个工作日内赔偿乙方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向乙方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及赔偿乙方的装修损失及乙方酒店经营设施设备费用;及乙方在租赁期限内经营可获得的利润(按解除本合同当年的纳税记录乘以剩余租赁期限为准)作为赔偿。

  (2)甲方逾期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地产或交房不符合条件的,租赁期限、免租期、租金起算和支付时间均相应顺延。且交房时间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付定金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在两个工作日内按上述(1)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应赔偿甲方损失的具体标准如下:已付租赁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及租赁房地产内的全部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及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剩余租赁期限内甲方应收取的全部租金作为赔偿。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乙方章程之规定经乙方董事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的整体部署。本合同下的交易,有助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酒店式公寓业务及绿色物业管理、经营性物业资产管理等主营业务拓展至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片区,与公司正在该片区展开前期工作的深圳·平湖旧改项目相互呼应,为公司未来在平湖片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奠定基础。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项下的总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为176,682,717.34元人民币,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根据《深圳世纪星源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第十三条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本合同应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房地产租赁合同》。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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