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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96 证券简称:丰林集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刘一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钟作杰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变动说明: (1)截止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比年初金额增长318.22%,主要系公司2011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的增加所致。 (2)截止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年初金额增长176.45%,主要系为加快货款回笼,销售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收款方式较多形成沉淀所致。 (3)截止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比年初金额增长102.99%,主要系纤维板进入销售旺季,公司采用了稍高的应收款赊销额度所致。 (4)截止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年初金额增长213.37%,主要系2010年末木质原料收购情况良好,并形成了增值税可抵扣金额较大,2011年1-9月木质原料收购相对淡季,采购较少形成可抵扣进项较小,且公司销售业务变动不大,造成增值税等应缴数较年初增长较大。 (5)截止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比年初金额减少84.56%,主要系本报告期内支付2008年9月收购丰林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林国际”)持有的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丰林”)49.616%和广西环江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江丰林”)25%的股权应付余款5,139万元所致。 (6)截止报告期末,股本比年初金额增长33.34%,主要系2011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5,862万股所致。 (7)截止报告期末,资本公积比年初金额增长286.51%,主要系2011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在扣除增加的股本金额后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增加所致。 (8)本报告期内,营业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金额增长15,858.44%,主要系公司及所属百色丰林、环江丰林作为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起,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所致。 (9)本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对比上年同期金额增长149.83%,主要系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按90%计纳税收入之政策,2008年度公司多缴纳的所得税218.89万元,以及所属百色丰林2009年多缴纳的所得税370.81万元,在2010年度内退回时冲减所得税费用,而2011年1-9月所得税费用主要是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所致。 (10)本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84.43%,主要系为加快货款回笼,销售结算中银行承兑汇票收款方式较多形成沉淀,尚未形成"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加所致。 (11)本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金额增加5,018.69%,主要系公司2011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的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41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9月完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62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2,0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377.4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690.58万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2011)中勤验字第09065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2011年9月29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17,583.60万股变更为23,445.60万股。本报告期内,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公司将在股票发行完成后六个月之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股东南宁丰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湖北东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兴思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为避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i.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 ii. 如果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公司仍然是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丰林集团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iii. 对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公司仍然是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iv. 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公司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为避免控股股东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i.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丰林集团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ii. 如果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丰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丰林集团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iii. 对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丰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iv. 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承诺: 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i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iii.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 iv.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公司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丰林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v. 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公司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i.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承诺: 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i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iii.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丰林集团利益的行为; iv.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丰林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v. 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i.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无现金或其他方式分红事项。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一川 2011年10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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