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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大连三垒 公告编号:2011-005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2011]1416号文核准,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三垒")于2011年9月2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合计33,587,954.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6,412,045.4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82213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连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 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和平广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于2011年10月2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招商银行专户账号为:411904153210188,截止2011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22,041.20万元。浦发银行专户账号为:75010157870000556,截止2011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30,100.00万元。中国银行专户账号为:303859017929,截止2011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4,500.00万元。其中浦发银行该专户仅用于大连三垒塑机装备产业园一期建设项目;中国银行专户仅用于大连三垒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招商银行专户用作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成祺、曾年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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