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1-1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11年11月07日至2011年12月07日 重要提示 1、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04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5、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11年11月07日至2011年12月07日通过场内方式和场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渠道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周六、周日电子直销和部分代销机构网点照常办理业务,具体时间安排详见本公告正文);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投资人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中登公司深圳基金账户。 (1)已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以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将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2)没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场外销售机构申请新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 (3)已经持有中登公司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中登公司深圳基金账号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应使用深圳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电子直销和指定代销网点可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本基金在场外代销网点、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柜台方式)的最低认购标准。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确认,则不可以撤销。 10、销售机构(指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直销中心和电子直销)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y-axa.com)以及相关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上海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到上海银行网点咨询有关本次募集的有关事宜。 13、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 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上海银行及其他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28-999或(021)33079999咨询认购事宜。对认购金额较大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浦银增A表现为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水平,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浦银增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浦银增B份额则表现出较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高的风险水平,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将优先满足浦银增A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浦银增A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浦银增B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场内简称"浦银增利";基金代码:166401)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2、场外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咨询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赵树林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1001A 1001B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联系人:胡天彤 客服电话:284555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江西教育出版社六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咨询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华福、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证券、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中天证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11年11月07日至2011年12月07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 人,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4、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与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八)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2、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利息折算的份额按舍尾方式保留到整数位,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万份,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32 元。则: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32/1.00=100.32份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32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为100份,其余0.32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100,100份。 即投资者认购获得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00,000+100=100,100 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按舍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为100.32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32)/ 1.00 = 100,100.32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10万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总数为100,100.32份。 (3)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7:3的比例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则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70 B类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 - A类份额认购份额 其中,A类份额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88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A类份额认购份额=10,000.88×0.70=7,000.62份 B类份额认购份额=10,000.88-7,000.62=3,000.26份 (下转D8版)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