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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1年第2号) 2011-11-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6月20日《关于同意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5]103号)和《关于同意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函》(基金部函[2005]171号)的批准公开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8月29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六)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8月29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安奎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曾任吉林农业机械研究所主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外经处处长、香港吉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吉林天信投资公司总经理;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8月5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任信息处长、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至今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高方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副处长,外企服务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年9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Wolfgang Matis 先生,董事,德国籍,法兰克福商学校经济专业(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曾任德意志银行全球固定收益负责人、全球市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法兰克福)董事会成员、CEO兼发言人。 Mark 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1998年9月至2000年6月在北京大学法学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0年7月至今历任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利刚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2001年2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长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道滨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任职于厦门华侨博物馆。1993年7月至1998年9月任职于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曾就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市场部总监、公司督察长。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MBA。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年3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经济学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数学系和金融学系,具有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证券分析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基金交易室主任、天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经理,2003年3月15日至2004年7月7日任万家(原天同)18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7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8月29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宇先生对指数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指数化交易等方面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戴京焦女士,总经理助理詹凌蔚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邵健先生、总经理助理陶荣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柜台(场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50)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9)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0)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4)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6)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4)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76)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7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8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8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3)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8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3)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4)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场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即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包括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方正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南京证券、华鑫证券、华林证券、厦门证券、民族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海通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兴业证券、华福证劵、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北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东吴证券、中山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大同证券、宏源证券、西藏证券、湘财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西南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龙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中银证券、华宝证券、红塔证券、中信金通、日信证券、浙商证券、江南证券、财富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中原证券、德邦证券、财通证券、新时代证券、远东证券、江海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安信证券、银泰证券、瑞银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三)注册登记机构 ■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 四、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0.3%,以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谋求通过中国证券市场来分享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成果。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本基金可以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沪深3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建仓期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将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组合构建 (1)股票投资原则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造股票指数化投资组合。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沪深3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如有(a)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动性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或(b)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c)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3)风险收益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0.3%,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分享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收益。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业绩衡量基准为95%的沪深300指数增长率加5%的银行同业存款收益率。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中等,获得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7月1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年6月30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原则上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15%。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1年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变动比较 ■ 图:嘉实沪深300指数(LOF)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2005年8月29日至2011年6月30日) 注:按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3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七条((二)投资范围和(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的规定:(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原则上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成立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开放式基金业务,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临时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 本基金与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时,基金转换费率采用“赎回费 + 申购费率补差”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 [B×C×(1-D)/(1+G)]×G 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申购补差费率G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4)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3、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当期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基金管理人于2005年7月2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 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托管人的相关信息。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相关代销机构信息。 5.在“十三、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内容。 6.在“十四、基金的业绩”部分:说明了本基金2005年8月29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年度、2007年年度、2008年年度、2009年年度、2010年年度、2011年上半年基金业绩。 7.在“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列表说明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8月29日本基金的相关临时公告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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