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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1-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 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1-027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11月2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凌兆蔚先生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凌兆蔚先生于2011年2月1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0,113,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 本次权益变动前,凌兆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4,0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24%。截至2011年10月31日收盘,凌兆蔚先生仍持有公司股份43,94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3%,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日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特尔佳 股票代码:0022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凌兆蔚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76栋30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1年1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在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解释: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凌兆蔚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0301195501014118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76栋308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76栋308 通讯方式:0755-26513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最近5年的职业及职务:2006年-2010年12月担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最近5年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无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的资金需求而减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特尔佳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1年2月1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合计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0,11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1%,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计持股比例由26.24%下降至21.33%。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4,05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24%。截至2011年10月31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3,94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33%。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并且作为公司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权利限制情况 凌兆蔚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为13,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 四、承诺事项 特尔佳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报备程序。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前述第四节披露的减持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买卖特尔佳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报告书内容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凌兆蔚 签署日期:2011年11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凌兆蔚 签署日期:2011年11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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