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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11-0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公告日期: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1年3月5日《证券时报》、2011年3月28日《中国证券报》和2011年3月30日《上海证券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上的《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1116;基金简称:易方达黄金主题(QDII-LOF-FOF);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简称:易基黄金) (二)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总额 本基金总份额1,125,213,974.79份(截至2011年11月1日) (六)基金份额净值 1.012元(截至2011年10月31日) (七)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7,267,593份(截至2011年11月1日) (八)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上市交易日期 2011年11月8日 (十)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资产托管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 (十二)上市推荐人 无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1号。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中心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6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②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如新增场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655,486,218.24元人民币,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549,690.94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70,68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2,657,035,909.1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上述有效净认购金额已于2011年5月6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1年5月6日验资完毕,2011年5月6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5月6日获得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5月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657,035,909.18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33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1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4.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易基黄金。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6111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7,267,593份 (截至2011年11月1日)。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11月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02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26,680.62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11月1日,本基金场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27,267,593份。其中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458,168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1.68%;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6,809,425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98.32%。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1年11月1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三个部门:基金投资部、机构理财部、固定收益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投资发展部、集中交易室、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市场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信息技术部、核算部、注册登记部、电子商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北京代表处。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机构理财部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管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进行研究。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为市场营销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估,负责投资研究系统建设相关的工作,以及与投资研究跨部门流程相关的支持性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市场部主要负责公司直销柜台、宣传策划、客户服务和销售支持方面的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的销售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及西南、西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信息技术部是公司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维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电子商务部负责与银行、银联等合法资金结算支付机构建立业务联系与日常维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等电子通信技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电子交易渠道。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行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监察部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北京代表处,负责与在京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本公司有员工343人,其中182人具有硕士学历,18人具有博士学历。93%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387978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11年9月30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29只开放式基金和1只封闭式基金,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1346亿元。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有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有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小刚,男,1976年出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河北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Atticus Capital, LLP大中华区域研究员,Digital Century Capital, LLP通讯行业研究员,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mpany投资经理,香港企荣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市场股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1月21日起)、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1年5月6日)。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张健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芳菲 联系人:李芳菲 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中国农业银行被英国《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最佳托管银行”;2009年,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的证券投资基金年会上,中国农业银行荣膺“中国最佳托管服务银行”称号;2010年在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中国农业银行获最佳托管服务银行;2009年、2010年在中国CFO最信赖的银行评选中,两次获得由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并于2007年、2009年两次顺利通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测试和评价,获得SAS70国际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三)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2011年10月3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10月31日,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股票及存托凭证。 2.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1.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1年7月21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 2011年10月9日起,因工作需要,梁棠先生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叶俊英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刘晓艳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11年10月9日起,因工作需要,叶俊英先生担任董事长职务,刘晓艳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上述变更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91号文核准批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1日刊登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包括基金)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选定结果,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履行相应托管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8)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29)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30)确保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3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3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下转D19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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