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1-11-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2、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 大唐新能源于2010年12月17日首次公开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共发行21.43亿股H股(行使超额配售权前),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港币2.33元,股票代码为1798.HK。截至2011年1月9日,本公司行使完超额配售权后,共发行22.74亿股H股。本公司已于2011年6月20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727,370.10万元。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534号)和全国社保基金《关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国有股权转持有关问题的函》(社保基金发[2010]129号),大唐集团和大唐吉林所持2.27亿股国有股在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已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上市以来没有发生过其他的股本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009年,本公司陆续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整合了大唐集团内部分风电资产。根据《关于引发集团公司部分区域及产业资产整合方案的通知》(大唐集团计[2009]162号),大唐集团将其在内蒙古地区直接投资的3家风电项目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大唐集团参股湘电风能(福建)有限公司30%股权无偿划转给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 表:2009年无偿划转公司名单 ■ 2010年3月12日,大唐集团下发《关于向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无偿划转风电公司股权的通知》(大唐集团计[2010]265号),决定以2009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无偿划转至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17家风电项目公司的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等被划转公司的有关情况列表如下: 表:2010年无偿划转公司名单 ■ 2010年5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关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改制并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改革[2010]369号),同意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并境外上市方案。依据该批复批准的重组改制并境外上市方案,大唐集团以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平台,整合大唐集团旗下相关风力发电资产,并联合大唐吉林作为发起人将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重组改制为新能源股份,并公开发行H股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方案明确2010年3月31日作为本次重组改制的评估基准日。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10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和评报字(2010)第V2014-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10年3月31日,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评估价值为55.59亿元。前述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以编号为20100026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10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和评报字(2010)第V2014-2号、第V2014-3号、第V2014-4号、第V201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10年3月31日,大唐吉林拥有的拟作为出资投入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风电项目公司股权评估价值为7.98亿元。前述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以编号为20100027、20100028、20100029、20100030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 2010年6月18日,大唐集团、大唐吉林与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重组协议》,大唐集团和大唐吉林签署《发起人协议》,就本次重组改制及新能源股份设立有关具体事项作出约定。根据《重组协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大唐集团的出资按78.65%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43.72亿股,由大唐集团享有,持股比例为87.44%,性质为国有股;大唐吉林的出资按78.65%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6.28亿股,由大唐吉林享有,持股比例为12.56%,性质为国有股;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 2010年6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核发《关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475号),批准了新能源股份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公司经批准的股权结构如下: ■ 2010年6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核发《关于设立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10]481号),批准设立新能源股份,公司总股本50亿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大唐集团持有43.72亿股,大唐吉林持有6.28亿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87.44%和12.56%;并原则同意公司章程。 2010年7月1日,大唐集团和大唐吉林作为公司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筹办情况报告等相关议案以及公司设立有关事宜。 2010年7月9日,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办理登记,取得了该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0000420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7,273,701,000股,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五、公司组织结构和权益投资情况 (一)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保障了公司的日常运营。 截至2011年3月31日,本公司的组织结构如图所示: ■ (二)公司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截至2010年12 月31日,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二级子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大唐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4,173,255,395股,占股份总数的57.37%,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大唐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法人代表:翟若愚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1号 注册资本:153.9亿元 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从事电力能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电力设备制造、设备检修与调试;电力技术开发、咨询;电力工程、电力环保工程承包与咨询;新能源开发;与电力有关的煤炭资源开发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大唐集团是2002年12月29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的特大型发电企业集团。截至2009年底,大唐集团在役及在建资产分布在全国28个省区市以及境外的缅甸、柬埔寨等国家和地区,员工总数增至102,089人,发电装机规模突破了1亿千瓦大关,达到10,017万千瓦,成为世界亿千瓦级特大型发电公司。2010 年7月,大唐集团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企业。截至2010年末,大唐集团总装机容量已增至10,590万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11.01%,占全国第2位,具备较为明显的规模优势。大唐集团在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同步实现了电源结构的逐步优化,以火电发展为核心,水电、风电、核电均衡发展的格局,对其保持持续竞争力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大唐集团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2010年财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5,205.8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636.4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7.77%,流动比率为0.54,速动比率为0.45。2010 年度,大唐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为1,754.26亿元,利润总额为15.22亿元。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大唐集团所持有的发行人H股股票不存在被质押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截至2011年3月31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债券。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 八、发行人所处行业概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以风电项目为主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管理及运营,即通过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的运营实现整体化运作,主要以风电场产生电力并销售给各地方电网公司取得收入。 (一)电力行业整体概况 2010年,我国用电量持续增长,电力规模继续增大,结构有所改善,质量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全年全社会用电量41,923亿千瓦时,基建新增装机容量9,127万千瓦,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6亿千瓦;供电标准煤耗335克/千瓦时,线路损失率6.49%,水电装机已突破2亿千瓦,在运核电装机容量突破1,000万千瓦,水电、核电、风电等非火电装机比重26.53%。 (二)发行人所处以风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概况 1、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总体情况 可再生能源发电主要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小型水电、生物质发电、波浪及潮汐等方式。由于对能源短缺、全球气候变暖及温室气体排放引发的环境威胁忧虑日益严重,促使世界各国积极节能减排,并因此令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增强。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提升。2008年,中国排放了6,534百万吨的二氧化碳,是其2001年排放水平的两倍,并占世界30,377百万吨的总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21.5%。我国政府已于2002年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起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及规定以鼓励开发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并于2009年11月表示2020年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较2005年减少40%至45%。 特别是在有限化石能源快速耗尽的情况下,可再生能源是满足中国日渐增长的能源需求的可行选择。为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优化能源结构的法律及规例,包括《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定:截至2010年和2020年,总装机容量超过50,000兆瓦的发电集团,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应分别达到3%和8%以上。此外,根据关于《新兴能源产业振兴规划》的公开信息:截至2020年新能源发电占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重达15%,其中核电装机容量达到86吉瓦、太阳能装机容量达到20吉瓦、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50吉瓦。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电网公司必须购买位处其覆盖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生产的全部电力,并提供电网连接服务及相关技术支持。 2、风电行业分析 (1)风电行业概况 中国风资源极其丰富,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预测,在机组高度50米处,中国风资源可达到3,000吉瓦。风电开发的高潜力地区为北部及东南沿海地区。此外,中国一些内陆地区由于受湖泊或其他有利地形条件的影响,亦拥有丰富的风资源。北部风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包括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及河北等。沿海及海上风资源最丰富的地区在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及海南。 过去数年,中国风电装机容量的绝对装机容量增幅远远高于非水电的可再生能源。根据中电联截至2010年底的信息,新增风电装机容量1,399万千瓦,占非水电的其他可再生能源新增装机容量的87.77%。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的风电市场,而风电占中国总发电量的3.23%。 图:2000至2010年中国风电行业装机容量 ■ 资料来源:CWEA 中国海上风电市场。中国海上风电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并拥有十分丰富的海上风资源。据中国气象局初步估计,中国拥有约200吉瓦海上风电资源可供开发。目前中国仅有东海大桥海上风电场与江苏如东潮间风电场两个海上风电场并网发电。 (2)与风电行业相关的政策 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了中国风电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00兆瓦。于2008年3月3日,国家发改委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修订该规划,将原来的目标5,000兆瓦增至10,000兆瓦。2010年底风电装机容量已超过31,000兆瓦。 根据与新能源产业振兴规划相关的公开信息,中国计划于2020年前投入人民币5万亿元用于新能源基础设施开发(包括核电、风电、太阳能及生物质发电),升级传统能源,洁净煤、智能电网和电动汽车行业的产业化。其中,中国风电装机容量预期于2020年达到150吉瓦。2010年1月27日国家成立了国家能源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拟定中国能源发展战略,包括替代能源的发展战略。我国政府还在2009年11月公布,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水平下降40%–45%的目标。 此外,《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一项授权市场占有率政策,该政策规定中国到2010年非水电的可再生能源所产生的电力占总发电量的1%及到2020年占3%的目标。基于太阳能及生物质发电目前的发展速度,预期将不会取得重大增长,上述目标的达成将可能十分依赖目前非水电新能源发展中最为成熟的风电。 2005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公司提供并网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制度。然而,从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情况来看,及在国有的中国电网企业垄断经营的条件下,并网虽然受到政府监督,但由于区域电网负荷能力有限,导致限电和接网仍然存在问题。而2009年底颁布并在2010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可再生能源法》(修订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修订案强调市场配置与政府高度监控相结合的原则,在坚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招标制度的同时,通过保障性收购的最低限额指标,加强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调控能力。此外,于2010年7月,国家电网有关甘肃、新疆、河北、吉林、内蒙古及江苏省内七个10,000兆瓦级风电基地的2015年至2020年接入系统及输电规划方案已通过评审。 (3)国家对风电行业的具体支持 确定上网电价。2009年7月,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2009年8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其后获得批准的所有陆上风电项目。根据此通知,过去的政府指导价决定上网电价的方式已由地区统一电价(政府定价的一种形式)取代。具体而言,中国分为四类风资源区,位于相同地区的所有陆上风电项目采用适用于该地区的相同基准上网电价(含增值税),分别为人民币0.51元/千瓦时、人民币0.54元/千瓦时、人民币0.58元/千瓦时或人民币0.61元/千瓦时。就横跨不同固定上网电价地区的风电场而言,整个风电场均适用于较高的上网电价。新上网电价将继续以可再生电力项目一般享有的上网电价得到补贴。 其他优惠支持。除了规定更确切的上网电价外,我国政府对风电行业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所得税及增值税优惠、贷款优惠政策以及研发投资优惠政策等。此外,相关政策还规定,强制中国电网对所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进行收购,并建设用作上述电力的输送和配送的基础设施电网基础设施的进步。我国政府和国有电网公司已实施多项措施,并表示计划大额投资于特高压(「特高压」)输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个以配送电力的供应和储存为特征的智能电网的建设。该等措施将有助解决风电行业现时面对的电网连接瓶颈问题。 九、发行人的主要业务 (一)主要业务概况 公司主要在国内不同地区获取及开发风电资源,并得到迅速发展。2008年、2009年、2010年,发行人的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为1,768.1兆瓦、2,619.5兆瓦及4,027.8兆瓦,2008年至2010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50.94%。发行人运营的风电项目于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平均可利用系数分别为98.36%、98.75%和98.64%。 表:公司风电装机区域分布及变化 ■ 除运营中及在建风电项目外,发行人还通过与国内26个省及直辖市的地方政府订立发展协议取得丰富的风资源储备,截至2010年12月31日,风资源储备容量为约58,835兆瓦,该储备为发行人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固的基础。凭借丰富的风资源储备,发行人的目标是于2011年底前将风电总装机容量提高至约5,500兆瓦。 表:公司风电储备容量区域分布 ■ 本公司的风电项目战略性地分布于中国风资源丰富的多个地域,可分为内蒙古及东北、中西部、东南沿海三大开发区。 图:公司业务分布 ■ 发行人还开发了全球除欧洲地区以外的首个海上风电项目,即102兆瓦的上海东海大桥海上风电试点项目。该项目已于2010年6月开始发电。通过开发此项目,发行人在建设、运营及维护海上风电项目上已具备全面技术能力,确立了开发海上风电先行者优势。 公司在巩固国内风电领先优势的同时,积极开展其它可再生能源业务,稳步建设太阳能、择优推进生物质、煤层气和余压余热发电项目。公司加大占有太阳能、生物质、煤层气和余压余热发电项目资源的力度,并密切关注政策走向和行业发展,积极开发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项目。 图:其他可再生能源储备(兆瓦) ■ (二)发行人主要盈利模式 发行人主要盈利模式为通过全资及控股经营的风电场产生电力并销售给各地方电网公司取得收入;此外,也根据清洁发展机制(CDM)通过销售风电场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电厂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及自愿减排量取得收入,其中绝大部分收入为核证减排量收入。 1、风电业务 发行人主要在国内风力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风场,利用风力发电机产生电能,再输入电网,从各地电网公司获取收入。 (1)价格形成 对于陆上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确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将中国划分为四个风资源区,所有同区陆上风电项目采用相同的基准上网电价。具体而言,第一区至第四区的陆上风电项目的基准上网电价(含增值税)分别为人民币0.51元/千瓦时、人民币0.54元/千瓦时、人民币0.58元/千瓦时及人民币0.61元/千瓦时。蕴含高技术可开发量的地区(如内蒙古)一般被分类为第一区或第二区,因此,所应用的基准上网电价为人民币0.51元/千瓦时或人民币0.54元/千瓦时。技术可开发量属一般或较低的地区一般被分类为第三区或第四区,而所应用的基准上网电价为人民币0.58元/千瓦时或人民币0.61元/千瓦时。 除了国家发改委设定的基准上网电价外,发行人的若干陆上风电项目可享有电价补助,以补偿发行人建设将风电项目与地方电网连接的输电线的成本;或地方政府(如山东省)为促进地方风电发展而批准的酌情电价补助。 目前,国内尚无完善的针对海上风电项目发电的定价机制,该等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按每个项目情况厘定。经国家发改委独立批准,本公司的试点海上风电场-上海东海大桥海上风电试点项目目前的上网电价为人民币0.9745元/千瓦时(含增值税)。发行人于2010年10月成功竞投的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将应用其特许权招标价人民币0.737元/千瓦时(含增值税)。 (2)强制购买 由于风电的平均上网电价一般高于传统的煤电,我国政府针对可再生能源监管框架制订了成本分摊的制度,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额外成本在整个电力系统内分摊。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近期对该法的修订条款,政府应根据国家目标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并执行一个要求电网公司优先购买和调度其电网范围之内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全部发电量的保证制度。 具体而言,中国电力终端用户(不论产生电力的能源来源)的电力购买价格中包含了一项附加费以弥补电网公司支付可再生能源的平均上网电价超出煤电基准购买价的部分以及将可再生能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成本。可再生能源附加费由国务院以每千瓦时电力厘定,并由省或跨省电网公司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再分配予省电网企业。 2、清洁发展机制及核证减排量销售 清洁发展机制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项下的一项安排。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国家被分派减排目标。非附件一所列国家并无减排目标,但被鼓励采纳环保技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清洁发展机制安排允许框架公约包含的国家投资于非框架公约所包含的国家的减排项目,从而获取核证减排量。核证减排量可由框架公约包含的国家的投资者用作完成国内减排目标或出售予其它有需求方,因此提供了一种在本国减排的替代方法,而此方法一般较投资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耗资更大。我国政府以作为非框架公约所包含的国家的身份于2002年追认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的首个承诺期为从2008年至2012年,为期5年。 为发行及销售核证减排量,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一般须: (1)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2)获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核实项目设计,确保项目能产生真实、可衡量及长期减排; (3)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项目; (4)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登记项目后,定期获取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应占的减排量的核实及验证; (5)就指定经营实体核实及验证的减排量取得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颁发的核证减排量(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已扣减2%核证减排量以抵销其行政开支); (6)根据协议交付时间表向买家交付核证减排量并向买家收取所购买核证减排量的付款。 图:清洁发展机制(CDM)注册与销售流程 ■ 为集中管理碳减排量交易,公司已成立负责碳资产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及登记,销售核证减排量,寻找潜在核证减排量买方并与其磋商,以及协调政府批准和登记、核实、发行与交付核证减排量,有效地保障了CDM注册和收益回收的成功率。公司在开发所有风电项目时均以登记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目标,故有关项目符合资格登记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公司还聘请代理机构协助其发展清洁发展机制业务。根据联合国环境计划,发行人的核证减排量买家主要包括享负盛名的国际企业,主要来自英国、日本、瑞典及瑞士。核证减排量一经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发出,将每年转发至买家账户,而付款于各转发完成后20日内作出。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开发CDM项目84个,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复项目62个,累计成功注册项目37个,其中2010年新增15个。 2008年至2010年,发行人通过已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的收入分别为83,687千元、164,401千元及272,542千元。 第五节 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一、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截至2011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总共给予公司460亿元的贷款授信总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31.29亿元,尚未使用授信额度为428.71亿元。 二、与主要客户往来情况 公司近三年来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均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产品或支付款项,未发生违约行为。 三、近三年债券的发行及偿还情况 公司近三年无已发行的债券。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42亿元,占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105.30亿元的比例为39.9%。 五、影响债务偿还能力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合并报表口径) ■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折旧+摊销)/利息费用 (5)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6)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 以下信息主要摘自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如需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状况,请参阅本公司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三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11年3月31日止3个月期间的未经审计财务报告,以上报告已刊登于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指标反映了本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本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截至2011年3月31日止3个月期间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同)的规定进行编制。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及2010年的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1]第10066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负责公司境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三、本章节特别说明 本公司的各项业务基本依托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来开展,合并口径的财务数据相对母公司口径应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本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偿债能力。因此,为完整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财务实力,在本节中本公司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主,并结合母公司财务报表来进行财务分析以作出简明结论性意见。 根据《关于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475号)、《关于设立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10﹞481号)等相关批复, 2010年7月9日重组改制设立时,大唐集团以经评估后的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和大唐集团下属子公司大唐吉林所属从事风电业务的子公司股权注入大唐新能源。由于重组改制的范围仅涉及中国大唐集团范围内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公司从报告期初均在大唐集团实际控制下,并处于持续经营状态,因此管理层按同一控制下合并原则编制了公司2008年-2010年合并财务报表。 本募集说明书中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列示了公司重组改制后201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经审计)和2011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利润表(经审计)和2011年一季度的利润表(未经审计);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金流量表(经审计)和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备考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经审计)以及模拟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 母公司备考现金流量表所包含的2008年和2009年现金流量表是本公司设立的前身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2010年的现金流量表是本公司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间和大唐新能源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8日止期间的汇总。 模拟现金流量表为公司管理层在备考现金流量表基础上,假设重组改制范围内的公司自报告期初(2008年1月1日)起,仅考虑所有分红均分配至本公司所产生的现金流情况下编制。模拟现金流量表编制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反应重组改制范围内的子公司假设自报告期期初(2008年1月1日)即存在于本公司的情况下,其分红对本公司的现金流的影响。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资料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下转D7版)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