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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1-11-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78号

股票简称:博盈投资

股票代码:0007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芳草园1205、1206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芳草园1205、1206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1年11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重大提示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提请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使用者,注意以下重要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持有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2,850,063股,占总股本的5.43%,仍然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2011年10月28日,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自然人苑素贞、中道矿业有限公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股、7,000,000股股份。上述交易完成后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000,000股,占总股本的7.177%,并成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具体交易情况详见《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释义

博盈投资、上市公司湖北博盈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嘉利恒德、嘉利恒德公司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道矿业、中道公司中道矿业有限公司
恒丰制动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2010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登记于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1,000,000股股权强制划拨给中道矿业有限公司,约占博盈投资总股本的4.65%。2011年10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将登记于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博盈投资10,000,000股股权强制划拨给自然人苑素贞,约占博盈投资总股本的4.22%。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本报告书《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熠

注册资本:5,000万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512389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芳草园1205、1206

经营范围: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自有房屋的出租;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服务。

经营时间:1998年1月21日至2013年1月20日

组织结构代码: 63369014

税务登记证号:110112633690144

股东姓名:北京世纪唯博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80%股权;自然人周熠持有20%股权。

邮政编码:10111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现任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

居留权

周熠32100219730328****董事长、执行董事中国北京
李焱11010219711029****监事中国北京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嘉利恒德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2010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登记于嘉利恒德房名下的博盈投资11,000,000股股权强制划拨给中道矿业,约占博盈投资总股本的4.65%。

2、2011年10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将登记于嘉利恒德名下的博盈投资10,000,000股股权强制划拨给自然人苑素贞,约占博盈投资总股本的4.22%。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增加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博盈投资5.43%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减持股份的计划,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处于冻结和轮候冻结状态,未来存在股份被强制执行的可能,特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三节 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1、2010年10月21日,北京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将登记于嘉利恒德名下的博盈投资11,000,000股股权强制划拨给中道矿业。本次权益变动前,嘉利恒德为博盈投资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博盈投资33,850,0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2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嘉利恒德持有博盈投资22,850,0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5%,仍为博盈投资的第一大股东。

2、2011年10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将嘉利恒德拥有的博盈投资10,000,000股股权强制划拨给自然人苑素贞。本次权益变动前,嘉利恒德为博盈投资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博盈投资22,850,0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6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嘉利恒德还持有博盈投资12,850,063股,占总股本的5.43%,仍然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二、股权强制划转的基本情况

1、第一次权益变动

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文号为:(2009)海民初字第19433号}及强制执行裁定书{文号为:(2009)海民执字第8488号},2009年6月16日,中道矿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中道矿业借款2,600万元,嘉利恒德以其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1,100万股股权及其他所有资产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嘉利恒德未偿还中道公司上述借款。中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嘉利恒德返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经法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嘉利恒德于2009年7月8日前返还中道公司借款本金2,600万元或将嘉利恒德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1,100万股股权转让给中道公司以抵偿2,600万元借款本金,如嘉利恒德到期未履行前述约定义务,中道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5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嘉利恒德所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50,061股,冻结生效后,冻结期间产生的红股(含转增股)、配股一并冻结,冻结期限自实施冻结之日起二年。

2010年10月25日,由于嘉利恒德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强制将登记于嘉利恒德公司名下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1,100万股权变更至中道公司名下。本次划转后,嘉利恒德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划转前的33,850,0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5%)减少至22,850,0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5%)。

2、第二次权益变动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文号为:(2009)天执字第602-1号}及《民事调解书》{文号为:(2009)天民初字第1870号},2009年6月16日,本公司现第一大股东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与个人苑素贞(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夏溪新村400号)在湖南省长沙市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个人苑素贞在签署协议后的3日内向嘉利恒德公司提供短期借款2400万元,借款期为10日,借款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嘉利恒德公司若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向苑素贞按延期支付期间应还借款的每日千分之一给付违约金。2009年6月19日,个人苑素贞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将2400万元付至嘉利恒德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借款期限届满后,嘉利恒德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个人苑素贞诉请法院,要求判令嘉利恒德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嘉利恒德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苑素贞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431.6万元;2、被告嘉利恒德公司应当在2009年8月18日前向原告苑素贞归还2431.6万元欠款,或者将其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在消除一切处分限制条件后立即转让给原告苑素贞以抵偿上述2431.6万元欠款;3、如被告嘉利恒德公司到期未履行前述第二项约定的义务,原告苑素贞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4、双方无其他争执;5、本案受理费163480元,减半收取81740元,被告嘉利恒德公司自愿承担。

申请执行人(个人苑素贞)与被执行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天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于2010年5月20日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份(该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22%)。

2011年10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强制将登记于嘉利恒德公司名下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权变更至苑素贞名下。本次划转后,嘉利恒德持有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划转前的22,850,0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5%)减少至12,850,0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仍然为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上述股权变更于2011年10月26日完成过户手续。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嘉利恒德还持有博盈投资12,850,063股,占总股本的5.43%,仍然为博盈投资的第一大股东。

2011年10月28日,恒丰制动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自然人苑素贞、中道矿业购买其分别持有的博盈投资10,000,000股、7,000,000股股份。上述交易完成后恒丰制动合计持有博盈投资17,000,000股,占总股本的7.177%,并成为博盈投资的第一大股东,嘉利恒德将成为博盈投资第二大股东,具体交易情况详见《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嘉利恒德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负债、未解除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也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博盈投资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次股权转让不违背其在此之前作出的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周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证明文件;

三、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及执行通知书各一份{文号为:(2009)海民执字第8488号};

四、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文号为:(2009)海民字第19433号};

五、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文号为:(2009)天执字第602-1号};

六、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文号为:(2009)天民初字第1870号}。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附表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荆江大道178号
股票简称博盈投资股票代码0007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嘉利恒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芳草园1205、1206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33,850,063股 持股比例: 14.2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后数量: 12,850,063股 变动后比例: 5.43%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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