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11月1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华富中小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3版)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10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06.4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1.47%。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86.8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1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46%,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7%;净利息收益率为2.45%。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13.48%。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设立了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4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5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2 位,为中资银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值50 强”列第3 位;荣获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7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72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公司网站: 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林芳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姜聃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9)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电话:0755-25188263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陈聪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3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400-696-2999、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7)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7-87618882、028-86711410

网址: www.tfzq.com

(18)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2093669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

网址:www.ebscn.com

(2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6)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010-88086830

传真:010-66412537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2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222

传真:0755-835161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2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cn

(31)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传真: 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53858549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400-889-5523、95523

网址:www.sywg.com

(3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68083578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784656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4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李铮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4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44)中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李珍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 www.zszq.com

(4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电话委托:0512-96288

公司网站:www.dwjq.com.cn

(4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赵洁

联系电话:021-50122131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5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方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4层401??

负责人:梁青民

电话: 021-61264626

传真: 021-61264624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张建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8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1352号文件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投资人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 认购原则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 项;

3、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十一) 认购的数额限制

1、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2、直销网点投资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认购金额每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二)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万元1.0%
50≤认购金额<200万元0.5%
200≤认购金额<500万元0.2%
认购金额≥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照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内资金获得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份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1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认购费)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万元1.2%
50≤申购金额<200万元0.8%
200≤申购金额<500万元0.3%
申购金额≥500万元每笔1000元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 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20=8,234.52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 < 1年0.5%
1年 ≤ N < 2年0.25%
N ≥ 2年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 元,持有期限小于1年,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为主,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在分享中小板市场平均收益的基础之上,力争通过增强手段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其中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作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之上,采用适度的主动投资辅助提高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指数化投资部分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按照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主动投资部分本基金将采用定量结合定性的方法适度调整资产配置及精选个股,在一定的跟踪误差范围内追求超越指数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并力争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投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适当的主动调整,确定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被动投资为主、主动增强为辅”的投资策略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指数化投资部分运用被动投资策略,采用全复制的方法,对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进行配置。增强投资部分依托本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构建增强股票组合,争取获得超额收益。

(1) 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

被动投资部分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1)股票组合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及其权重对其逐步买入。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买入,以降低建仓成本。

2)股票组合调整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情况、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对股票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a.定期调整

标的指数每年在固定时间对成分股及权重进行定期调整。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不定期调整

①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单位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② 当标的指数成分股及权重因新股上市快速计入指数需进行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单位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进行相应调整。

③ 如果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权重将发生调整,本基金可对投资组合进行前瞻性调整。

④ 本基金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现金头寸管理,调整投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3)成份股替代股票的选择

如果因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购买标的指数某成份股或者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某成份股的权重购买足够数量的该成份股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买入该成份股的替代股票,以维持该成份股在本基金股票资产中的配置比例。

(2) 主动增强投资策略

作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本基金将在指数化被动投资的基础之上,适当进行部分主动投资,一方面弥补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管理费用等因素造成的与比较基准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力争在一定的跟踪误差下,取得部分超额收益。本基金主要采用以下几种主动增强投资策略:

1) 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增强策略

本基金跟踪标的为中小板指数,中小板公司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短,大多属于新兴行业,相比大盘蓝筹股,非系统性机会和非系统性风险都较大,因此对成分股和备选成分股进行适度增强十分必要。

本基金将依托公司投研平台、通过案头研究,实地调研,结合外部专业研究力量等方式,综合考查行业发展前景、公司成长性、估值、非系统性风险等因素,适当超配行业发展前景好、估值低、成长性好、投资风险小的成分股或备选成分股,低配基本面和估值存在瑕疵的成分股。

2) 非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的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的投资于非成分股及备选成分股,来获取超额收益。依托于本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的深入研究,筛选出非成分股增强股票,择机进行配置。

3) 一级市场股票投资增强策略

本基金可以适当参与一级市场股票的投资,包括新股申购、增发等方式,在严格控制额外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强收益的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债券投资。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充分利用来达到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等目的。

5. 跟踪偏离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7.75%以内。本基金定期对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进行跟踪,如跟踪指标达到或接近控制标准,则金融工程研究团队会对跟踪偏差进行归因分析,找出造成跟踪偏差的来源,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跟踪指标回归到合理范围。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2.投资决策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规范的投资管理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贯彻于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的全过程。

(1)投资研究

研究部门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金融工程研究员根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分析、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情况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提供量化研究支持。策略、行业研究员从宏观经济、行业、个股基本面和市场走势等方面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整体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供的建议,组织研究员进行讨论,形成基金经理的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基金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通过集中交易部集中统一完成。基金经理在授权权限内可直接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员严格根据指令进行操作。

(5)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研究员基于数量化的风险控制系统分析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风险,找出跟踪误差来源,并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估,以确认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根据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证券代码:399005,简称为“中小板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中小板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如果中小板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小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小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被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下转D15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0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创业板·资本市场
   第A006版:专 题
   第A007版:创业·资本
   第A008版:舆 情
   第A009版:机 构
   第A010版:机 构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产 经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行 情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信息披露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