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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0-05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1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1,058,137,751股。 2、本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11月15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200,000万股。2010年11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35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9,98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39,980万股。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39,98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股份为200,0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且于2010年12月21日之前,将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股东中信国安集团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且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将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股东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且于2010年11月7日之前,将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4)本公司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吕梁市投资管理公司、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另,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晋财金[2010]31号),由本公司国有股东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上述股东同时承诺:“本公司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在本公司所持有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限售后,将依法合规从事股份买卖行为,并及时履行通知、报告、公告和其他相关义务。”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本公司未对其提供任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11月15日。 2.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1,058,137,7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0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1家。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 注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国有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吕梁市投资管理公司、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山西省经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分别为9,566,119股、6,377,413股、1,466,805股、797,177股、637,741股、478,306股、395,399股、363,512股和318,871股,合计20,401,343股。对此部分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上述股东的禁售义务,即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包含该部分股份。 公司国有股东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和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分别为19,132,238股和446,419股。对此部分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上述股东的禁售义务,即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包含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本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本公司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1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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