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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1-27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1-11-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11月10日,我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11月9日做出的(2011)高民终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宝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达、原君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 破产清算组负责人:许灵,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缪顺进,清算组工作人员 被告: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泉河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大鹏证券营业部") 负责人:李宏伟,总经理 公司因大鹏证券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为切实维护公司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在大鹏证券处的5000万元03石油债及其利息享有所有权;2、请求解除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鹏证券之间的债券托管合同并返还上述5000万元03石油债及其利息;3、请求有大鹏证券和大鹏证券营业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 1、解除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券托管关系; 2、确认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在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03石油债中的5000万元及其对应的利息属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上述5000万元03石油债及其利息。 大鹏证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债券质押融资协议的质押债券包含北京二审法院审理的标的债券为由,裁定中止二审审理,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上述一审结果已于2011年6月8日公告)。 2011年6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并做出了终审判决。 二、判决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北京高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故此,本次公告的判决结果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具体数额尚不确定。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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