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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1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1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87号)核准募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绪 言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体 55.《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总经理:单宇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吕日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本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稽核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登记清算部、研究部、基金管理部、交易部、专户管理部、金融工程部、营销策划部、渠道销售部、机构理财部十五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本公司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杨树财先生,董事长(2011年2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92号文核准),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吉林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执行委员。历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齐伟丽女士,董事,会计师。历任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工程师,中软总公司多维公司会计师,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财务部长,中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新疆中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中辉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副总经理。 邱建武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历任廊坊市轴瓦厂团支部书记,河北省粮油工业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河北省粮油集团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河北省粮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河北省商贸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 单宇先生,董事,大学本科。15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证券投资管理部经理,吉林省宝路达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央金融工委委员(副部级),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渤海银行独立董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 (二)监事会成员 何俊岩先生,监事长,会计学学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本公司监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李绍科先生,监事,大专,高级经济师。历任北京新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北京莱富建设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北京绿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中辉国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杨晓燕女士,监事,哲学硕士,金融学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17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单宇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王兴宇先生,副总经理,美国宾西法尼亚印第安那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依阿华大学法律学硕士;具有6年基金从业经历和5年保险从业经历,曾任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宣传公关及法律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先后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9月加盟本公司。 吕日先生,督察长。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高级经济师。曾担任吉林省证券公司长春北国之春营业部副经理、延吉证券营业部副经理、营业机构管理部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营销交易管理总部总经理。2008年11月加盟本公司。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呼振翼先生:基金经理助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分析、证券发行与承销及证券交易从业资格,16年期货和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高斯达期货公司投资经理,金鹏期货公司投资经理,海南证券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员、投资理财部经理,民生证券研究员、行业组组长。2010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拟任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单宇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庞飒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大学生命科学院理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曾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富国基金行业分析师,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投资部副总监、高级研究员、研究主管、基金经理。2010年5月加盟本公司。 于鑫先生:基金管理部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MBA,CFA,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5年加盟本公司,曾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骥先生:首席策略分析师,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2007年9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研究部经理。 张岗先生:研究部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健桥证券股份公司行业公司部经理,天治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天治财富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3月-2007年4月),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助理、副总监。2010年4月加盟本公司。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下转D14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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