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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8 证券简称:鲁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0TitlePh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地点:2011年11月15日上午9:30,在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召集人、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持。

3、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4、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22,578,861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39%。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玄武岩纤维(岩棉)建筑保温板项目的议案。

《项目投资公告》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2日全文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同意122,578,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

2、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578,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优化融资结构,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计划发行规模

本期短期融资券拟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二)短期融资券发行日期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发行或分期择机发行。

(三)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

按发行时之现行市场利率确定。

(四)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项目建设资金。

(五)发行方式:余额包销。

(六)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员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具体决定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承销商等与短期融资券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

(2)签署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3、关于修订《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578,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订后的《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4、关于修订《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578,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订后的《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5、关于修订《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578,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订后的《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6、关于修订《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578,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内控制度》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2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7、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22,578,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已于2011年9月28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金俊律师、唐逢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2011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设副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副经理3-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附件2: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经2011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3: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经2011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

第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

3、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董事会每年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召开董事会会议总数的1/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制度要求董事会以现场方式表决的内容公司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要保证监事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要及时通知监事会,会议表决时,要保证监事会的监督权,并将表决结果及时报送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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