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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欧菲光 证券代码:002456 公告编号:2011-045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

  3、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1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00-12: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公路华发路段欧菲光科技园一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 ,所持股份109,309,104股,占全部股份192,000,000股的56.93%%,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唐根初》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09,309,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309,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审议关于《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309,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审议关于《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09,309,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5、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309,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6、审议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309,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7、审议关于《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309,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0票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票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5日

    

      

  证券简称:欧菲光 证券代码:002456 公告编号:2011-046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及整改计划》的议案,公司已于2011年10月31日与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一旦本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时,由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的股份转让工作,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向其支付代办费。

  特此公告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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