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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9 证券简称:精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1-048 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发布了《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聘请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为公司保荐机构。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由德邦证券担任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和德邦证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公园分理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通分行崇川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交通银行南通人民东路)于2011年11月11日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德邦证券、子公司精华制药亳州康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康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上六家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于2011年11月11日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德邦证券,存单不得质押。截止2011年10月21日,各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公司和精华康普、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作为精华康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精华康普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德邦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德邦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精华康普、各银行应当配合德邦证券的调查和查询。德邦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德邦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文强、吴旺顺可以随时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精华康普专户的资料;各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银行查询公司、精华康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德邦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银行查询公司、精华康普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银行每月3日前向德邦证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精华康普。各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精华康普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德邦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德邦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精华康普、各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德邦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精华康普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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