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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1-049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8号文核准,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9.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78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666.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164,114.9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的天恒信验报字(2011)1301号《验资报告》确认。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决定将"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青岛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胶州支行变更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详见2011年9月2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由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53214010122803493 ,截止_2011_年 9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零 元( 零 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目前无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若日后采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廖卫平、刘昊拓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1-050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合同签署概况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1年11月与印度 Monnet Power Company Limited 签订钢结构制品采购合同,合同金额约19,888,000美元,公司近日收到合同原件。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MONNET电力公司(Monnet Power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Monnet公司"):一家根据印度法律成立的公司,是该项目的买方。注册地址:MONNET HOUSE, 11, Masjid Moth, Grater Kailash Part - II, New Delhi - 110048, India 。法定代表人:K.L.KHURANA。注册资本:40亿印度卢比。主营业务为:电力及相关行业。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Monnet公司无业务往来。

  3、本次合同的交易方Monnet公司信誉优良,具备很好的履约能力。

  4、Monnet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钢结构产品及高强度螺栓,采用中国港口(上海港)船上交货,供方承担装货费,但不承担卸货费的贸易方式。

  2、合同总金额:美元19,888,000元(约合人民币1.26亿元)。

  3、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日期:本合同需在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

  4、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11年12月第一次供货至2012年5月,具体时间按照合同规定。

  5、合同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10%,剩余款项根据交货进度、验收等情况分批次支付。

  6、违约条款:供货每延迟一周,支付合同价格的1%,最高赔偿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7、其他:合同条款中已对付款方式、交货进度、质量保证、包装运输、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现有资金、人员、技术、产能完全具备履行本次合同的能力,公司将一如既往及时、保质履行本次合同。

  2、该份合同金额合计占公司2010年经审计的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为7.41%。

  3、本次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市场依赖。

  4、本次合同交易对手方Monnet公司是根据印度法律成立的一家大型电力企业,主要承担其国内火力发电、输变电及能源综合利用等各类工程,公司此次能与Monnet公司合作,扩大了海外市场的开拓力度,进一步提高了公司综合竞争力,将为投资者创造更多利益。

  五、风险提示

  1、公司与Monnet公司签订的钢结构采购合同主要在2011年度底、2012年度上半年执行,本次合同对公司2011年度业绩有一定积极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将主要对公司2012年的经营业绩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2、本次合同以美元结算,US$ to RMB的基础汇率暂定2011年9月22日汇率,发货时间达到合同条件时将按发货时汇率进行变动,因此存在出现汇兑变动的情况。。

  3、此次合同中本公司提供的产品主要钢结构制品,为我公司技术成熟产品,所以不存在技术、产能风险。公司保证产品符合最终检验要求并承担全部责任。但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全球市场、政治、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2.备查文件:《热电站项目钢结构供货的合同》。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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