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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1-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11-32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1,878,980股新股已于2011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于2011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0 年11 月26 日,本公司召开的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目前,本公司已办理完毕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30000000037884,本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30305万元变更为32492.898万元。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0799 证券简称:酒鬼酒 公告编号:2011-33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全称简称说明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分行中国银行吉首分行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本公司非公开增发保荐机构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本公司审计\验资机构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2011年8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第188次会议审核,并获得有条件通过。2011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504号);2011年10月20日,获配投资者完成缴款。本次发行新增股份21,878,980股,发行价格为20.10元/股;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11年11月2日。根据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0月21日出具的国浩验字[2011]204A164号《验资报告》,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39,767,49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6,611,100.9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23,156,397.02元。

为加强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7日,本公司、红塔证券分别与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开设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户到账金额

(元)

净额

(元)

募集资金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基酒分级储藏及包装中心技改项目198,711,000.00198,711,000.0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43001510073052504231
“馥郁香型”优质基酒酿造技改项目226,182,776.00(含发行费用1,737,378.98元)224,445,397.0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分行保险街分理处595057829394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品牌媒体推广项目
合计424,893,776.00423,156,397.02  

以上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募集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红塔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红塔证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应当配合红塔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红塔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红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革文、史哲元可以随时到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红塔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本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将该专户对账单全部抄送红塔证券。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本公司、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应及时通知红塔证券,并同时向红塔证券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红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红塔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同时向本公司、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红塔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红塔证券通知专户资金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红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者红塔证券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就其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就违约行为寻求司法救济而发生的律师、诉讼、仲裁费用)承担充分、足额、及时的赔偿责任。

十、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本公司、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红塔证券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本公司、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红塔证券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一、本协议自本公司、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红塔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红塔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解除。

十二、本协议壹式八份,本公司、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及中国银行吉首分行、红塔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公司备用。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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