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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南方食品 公告编号:2011-067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资产被法院执行拍卖的公告 2011-1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2011]南市司拍字第18号《参加拍卖会通知》,该院依据其[2011]南市执字第84号《执行通知书》,将对本公司位于南宁市民主路8号聚宝苑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共224个车位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 本公司于2006年6月2日以本公司拥有的位于南宁市民主路8号聚宝苑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共224个车位为抵押物向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民族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民族支行")借入1440万元,借期为一年的流动资金借款,由于本公司资金方面的原因造成该借款逾期未还。 据此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上述该笔人民币借款的本金,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有关上述本案起诉的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0年11月10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关于银行贷款逾期的诉讼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0-052)。 (二)南宁中院的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 南宁中院以[2010]南宁市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借款本金1409万元人民币; 2、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利息1,071,544.5元人民币; 3、被告本公司向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以1409万元人民币为基数,从2007年8月17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4、为实现上述债权,在被告本公司不能依上述判决偿还债务时,原告农行南宁民族支行有权对被告本公司的抵押物在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145,8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0,818元人民币,由被告本公司承担。 有关本案的判决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1年3月3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贷款逾期诉讼的一审判决公告》内容(公告编号:2011-018) (三)南宁中院[2011]南市执字第84号《执行通知书》的情况 2011年7月,本公司收到南宁中院《执行通知书》((2011)南市执字第84号)。通知本公司,南宁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生效的[2010]南市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二、有关本次拍卖标的物的情况 本次法院执行拍卖的标的物为本公司所有的南宁市民主路8号斯壮聚宝苑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共224个车位。 南宁市民主路8号聚宝苑,是由本公司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其中地下两层停车场共计224个车位。上述224个车位原值34,157,377.05元,截至2011年9月30日,账面净值34,088,334.17元。 三、本次执行拍卖的情况 (一)拍卖标的物:本公司拥有的位于南宁市民主路8号聚宝苑地下一层和地下二层共224个车位 (二)拍卖时间:2011年11月29日上午8时50分 (三)拍卖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夏威夷国际大酒店 本公司将根据法院的拍卖情况另行公告拍卖结果及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执字第84号《执行通知书》;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司拍字第18号《参加拍卖通知》。 特此公告。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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