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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海港 公告编号:2011016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1-1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14日,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北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北海外代")收到国家最高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1)民申字第946号】,韩进海运株式会社(下称"韩进海运")因与北海外代、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北海市华垦商业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高级法院民事裁决【(2008)桂民四终字第28号】,向国家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相关情况,公司已及时在历年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北海外代是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人民币,我公司持有其65%股权。1998年6月北海外代接受韩进海运的委托,代理其"天娜皇后"船舶业务,"天娜皇后"轮到达北海港口后,未经北海外代的安排指示,韩进海运根据新加坡租船人的直接指示,将船上棕榈油直接卸进钦州纺织公司自行租用的油库。钦州纺织公司将棕榈油处置完毕后联系终断。 此后,棕榈油所有人香港港澳公司以两张提单不能提货为由,起诉韩进海运赔偿损失。2004年12月广西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韩进海运存在过错,判令韩进海运赔偿香港港澳公司的损失。终审判决生效后,韩进海运根据判决,向香港港澳公司赔偿了399.9万美元损失。 对此,1999年8月韩进海运转而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诉北海外代等三家单位,追偿其承担447.61万美元及利息的赔偿责任。2005年8月北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韩进海运的诉讼请求。2007年9月韩进海运上诉到广西高级法院,2009年12月广西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韩进海运上诉,维持原判。之后,韩进海运向国家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我公司在收到国家最高法院的应诉通知后,积极开展了各项应诉工作。 三、裁定情况 2011年11月21日,北海外代收到了国家最高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1)民申字第946号】民事裁定书。国家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认为:韩进海运株式会社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赔偿责任后向北海外代等三家单位提出追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予以驳回,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最高法院予以维持。国家最高法院依照国家《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进海运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我公司及控股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我公司胜诉,对我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没有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 国家最高法院《应诉通知书》【(2011)民申字第946号】 国家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946号】 北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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