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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1-36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税务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1-1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近期,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作出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将继续享有相关税务优惠政策。上述政策是企业税务优惠延续性政策,对本公司2011年度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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