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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1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1-036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有效表决票9票。会议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议案》 本公司与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润达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原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终审裁定,恢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1年1月27日,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但截至目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恢复本案的执行。为尽快解决本公司与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推进本案件的执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拟同意公司与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详见同日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于2011年12月23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1项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1-037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2月6日,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甲方)与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熊猫公司)就甲方与丙方、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公司”)、海南润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海南新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润达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原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了(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琼能源(即本公司)、新安公司、润达公司、熊猫公司愿按1999年11月30日签订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履行(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1999年11月30日签订的关于中外合资熊猫商城合同的补充协议、三方备忘录、关于调整石梅湾度假旅游有限公司[含石梅湾滨海大酒店]权益及债权债务转承的协议书、谅解备忘录、熊猫商城-琼能源之间的对帐单) [详见2000年1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公告]。2004年8月公司依据(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四川高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4年8月19日作出(2004)川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熊猫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1,000,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2004年9月,四川高院依法查封了熊猫公司拥有的成都熊猫万国商城大厦31,907.81平方米的房产。 2005年11月14日,四川高院以应当参加诉讼的成都市兴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参加诉讼为由,作出(2005)川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四川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2008年1月14日,四川高院就该案作出(2006)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其29件法律文件中涉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权益处理的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在公司对熊猫公司的债权数额中扣减本金4,878.28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利息,其余协议内容仍予以确认。 据此判决,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2007年度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52,764,969.60元。 2008年7月10日,四川高院就此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1号《民事裁定书》: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号项下,第8层A座7772.43平方米、B座1342平方米、C 座1428.14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平方米;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号项下房产。(具体面积及指向待登记机关分割后确认) 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9年7月8日,四川高院就本案作出(2004)川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2798号项下,第8层A座7772.43平方米、B座1342平方米、C 座1428.14平方米及成房预售字第2852号项下,地下夹层21365.24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查封房产总计面积为31907.81平方米;2、查封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上西顺城街、成房预售字第3758号项下房产。(具体面积及指向待登记机关分割后确认) 2009年10月13日,四川高法院作出(2004)川执字第3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04)川执字第37号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09年12月8日,四川高院就本案作出(2009)川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对本院(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其29件法律文件中涉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权益处理的部分内容不予确认,在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的债权数额中扣减本金4878.28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利息,其余协议内容仍予以确认。 201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终审裁定出下:1、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2、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3、恢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经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2011年1月27日,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截止目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本案恢复执行。 上述事项,本公司已多次披露,详见1999年10月30日、2000年1月29日、2004年8月26日、2006年3月4日、2008年1月31日、2008年8月28日、2009年4月28日、2010年3月2日、2011年1月25日本公司公告及1999年以来的本公司历次定期报告。 二、本次和解情况 甲方: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编号:2777) 丙方: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据乙方2010年度报告,丙方为乙方持股85%的控股子公司) 甲、乙、丙三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就相关争议事项的解决等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以下称:本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一)关于甲方在熊猫城项目中权益责任,本协议甲、乙、丙各方均认可: 1、本协议各方均认可,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所指的《权益调整协议书》及项下共29件法律文件(以下统称“第64号《民事调解书》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甲方基于第64号《民事调解书》相关法律文件所形成的对丙方享有的债权及其它权益真实有效。 2、本协议各方均认可,《权益调整协议书》签订之前或之后,有关各方就《权益调整协议书》项下的债权债务进行的调整、转让继续有效;已调整或转让的债权债务,按该等调整或转让的合同文件履行。 3、除本条第2款已调整、转让的债权债务外,对于截止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仍对丙方享有的剩余债权(以下简称“甲方剩余债权”),甲方同意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3500万元偿付甲方债权。丙方同意乙方可依照其收购熊猫商城项目的交易文件约定,以相应金额(即¥3500万元)的综合费用代丙方偿付甲方债权,甲方对此不持异议,但本约定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付款义务,也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债权,甲方不得据此约定直接向乙方主张与该支付款项有关的任何权利。 4、协议各方同意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并以¥3500万元款项足额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为甲方收到款项日。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已完全退出熊猫城项目,甲方不再是熊猫城项目的合作方,甲方无须承担熊猫城项目的债务、亏损等各项责任(含已发生的及可能发生的责任),也不享有对熊猫城项目的任何权益。自本协议生效,且甲方收到丙方支付的¥3500万元之日起,甲方对丙方的债权已全部清结。 (二)特别约定。 1、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就本协议鉴于部分第4条海南万商诉甲方、丙方的案件(以下简称“海南万商案”,详见2011年6月9日公司公告)所发生的全部诉讼阶段,包括程序审理和实体审理(如有),均由丙方负责应诉安排。甲方应积极配合及协助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丙方要求出庭应诉、向丙方提供丙方没有掌握的证据材料及相关信息(如有)等有利于丙方诉讼利益的工作。 2、海南万商案判令丙方承担的责任(如有),由丙方自行承担;判令甲方承担的责任(含海南万商案本次诉讼,以及海南万商案因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原因导致新诉讼的判决结果,下同),包括连带清偿责任及其他责任(如有),均由丙方负责全部承担清偿。因该案产生的甲方诉讼费、律师费损失,由丙方按实际发生额补偿给甲方。但律师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需在甲方委托律师代理前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和认可。 3、海南万商案判令甲方承担责任的(如有),丙方应无条件承担甲方因此需承担的责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甲方未提出抗辩、答辩、反诉、上诉、申诉等理由主张不承担该等责任。 4、海南万商案判令甲方承担责任(如有),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等清偿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实际已清偿和有其他损失的),丙方对甲方支付¥3500万元清结对甲方的全部剩余债务的约定撤销,甲方对丙方的剩余债权仍按原实际数额确认并清偿。丙方对甲方支付¥3500万元作为清偿的一部分不再退还,甲方有权向丙方继续追偿剩余债权余额。 5、乙方就上述第2款、第4款丙方应承担的责任,对甲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如乙方最终向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6、乙方、丙方确认,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3500万元清结丙方对甲方应承担的全部剩余债务,甲方并在本协议生效后申请解除对丙方31907.81平方米房产查封的强制执行措施,丙方据此取得了相应的利益。乙方作为丙方的股东,认可本条特别约定作为乙方对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对价条款。乙方、丙方确认已审慎、全面地评估了海南万商案甲方可能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责任风险。据此,乙方、丙方无条件认可依据本条约定承担责任的有效性,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主张本条约定无效或主张撤销、变更本条约定。 7、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或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后,甲方不得就执行案件相关事项向丙方主张权利。 8、在海南万商案的程序和实体审理终结前,甲方不得依据本协议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海南万商案诉讼程序中,或另行提起诉讼等)向丙方主张上述第2款的责任,也不得在海南万商案中将本协议作为证据使用。 (三)本协议自以下要件均得以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的各方均已签字盖章; 2、本协议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如本条第2款事项安排在第1款事项之后,本协议生效的时间以甲方公告股东大会决议之日为准。 (四)本协议的签署、付款等安排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代丙方向甲方支付¥3500万元到甲方指定账户; 2、自¥3500万元款项足额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依据本协议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执行结案申请书》及《解封申请书》,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做出终结执行的结案处理,并申请解除对丙方31907.81平方米房产和其他财产(如有)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五)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按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3500万元的,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在¥3500万元款项足额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按约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结案,并申请解除对丙方31907.81平方米房产及其他财产的查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万元的标准向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还应赔偿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和解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和解事项不会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2、2008年2月20日,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广州市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天誉”)签订了《协议书》,购买广州天誉持有的广西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天誉”)100%股权,转让价为55,829,400元。公司已以现金支付15,829,400元,剩余的4000万元转让价款由公司以实际受偿的成都熊猫公司的债权支付。(详见本公司2008年3月4日《关联交易公告》及历年定期报告)。故本次和解实现的本公司债权3500万元将作为该股权剩余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广州天誉,不足部分公司无需再支付,该损失由广州天誉自行承担。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证券简称:绿景控股 证券代码:000502 公告编号:2011-038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决定于2011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12月23日上午10: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5、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海航大厦35楼公司会议室;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1年12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其程序合法,内容完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关于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议案》。 3、以上议案内容详见2011年12月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三、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1、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登记地点: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3、登记时间:2011年12月19日上午9:30-12:00,下午13:30-17:00。 四、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王先生、胡小姐 3、电 话:020—22082969、22082956 4、传 真:020—22082922 5、邮 编:510610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3日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二O一一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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