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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1—72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公告 2011-1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已于2011年12月5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自复牌之日起20个交易日后将被停牌,即交易日为2011年12月5日—2011年12月30日,公司股票将在2011年12月30日后的次一个交易日起被停牌。 2、破产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201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对被申请人本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重整,同时指定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本公司2011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编号为2011-69号公告的内容)。 二、本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甘肃日报》和《嘉峪关日报》刊登了《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公告》,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的公告(编号为2011-69号)。 目前,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截至2011年12月5日,尚无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为方便债权人办理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公司制作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登记表格文件,文件刊登在2011年12月6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便债权人下载使用。 四、风险提示 1、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计划未获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本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14.3.1的规定,本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南》 2、《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登记表》 3、《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4、《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取回权申请登记表》 5、《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取回权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指引 为保证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核钛白”)债权申报登记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中核钛白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事宜制作如下指引: 一、 申报的主体 对中核钛白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表述方便,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二、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债权申报登记表及债权申报书 1.债权申报登记表见附件。 2.债权申报书须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财产担保等相关事项。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债权人公章,个人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3.债权申报登记表和债权申报书上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如机构债权人与中核钛白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经合法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 3.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须提交该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中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4.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6.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7.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核钛白重整案之日,即2011年11月30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8.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证据。 以上1至8项材料须提交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四)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债权人提交的材料应一式两份。 2.债权人对中核钛白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提交申报材料(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3.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表以及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应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返还。 4、对于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在材料上加盖债权单位印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三、受理债权申报时间及地址 (一)申报时间 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未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申报期限为:在收到《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二)申报地点 地址:嘉峪关市迎宾西路856号泰兴宾馆一楼 邮编:735100 联系人:李青蒿 解欢 电话: 0937-6303574、6303556 传真:0937-6303574 四、债权登记程序 (一)债权人按本指引的要求向工作人员提交申报材料 (二)工作人员审查申报人的身份 1.自然人债权人 审查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证明资料。申报人为债权人本人的,审查债权合同(或其他债权资料)显示的债权人身份要素与申报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上显示的身份要素(如姓名等)是否一致;申报人为代理人的,还须审查是否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申报人是否为授权书上的受托人。 2.机构债权人 审查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主体证明资料。审查债权合同(或其他债权资料)显示的债权人名称与申报机构的名称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的,要求提交工商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申报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该审查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致;申报人为代理人的,还须审查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一致;申报人是否为授权委托书上的受托人。 (三)审查申报材料 审查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及审查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是否加盖公章(机构债权人)或者由本人或代理人签字(个人)。 (四)受理并登记、归档 债权登记完毕,向申报人发放债权登记回执,同时将债权申报材料妥善存管。 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二)中核钛白破产重整案的取回权申请事宜参照本指引执行。 附件2: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债权申报登记表 编号:
附件3: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债权人:(机构债权人加盖公章/个人债权人签字) 编号:
此表一式两份 申报材料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提交人签字: 接收审查人签字: 附件4: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取回权权申请登记表 编号:
附件5: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取回权申请材料清单 取回权申请人:(机构加盖公章/个人签字) 编号:
此表一式两份 申请材料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提交人签字: 接收审查人签字: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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