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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及股权结构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2-001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及股权结构 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2月30日,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集团”)通知:澳洋集团注册资本增加及股权结构变更发生调整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澳洋集团原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1、原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2、原股权结构: ■ 二、变更后,澳洋集团现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1、现注册资本:53000万元人民币; 2、现股权结构: ■ 三、其他事项 1、此次控股股东股权变化后,澳洋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学如先生在澳洋集团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仍为41.09%,不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此次控股股东股权变化后,导致澳洋集团的股东徐利英女士及朱宝元先生成为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详情见刊登在2011年1月5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澳洋顺昌 股票代码: 0022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徐利英 住所及通讯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1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规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人在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顺昌”)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澳洋顺昌所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徐利英 上市公司、澳洋顺昌: 指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澳洋集团: 指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为澳洋顺昌的控股股东 本报告书: 指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澳洋集团其他股东所持有的21.495% 澳洋集团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由2.51%增加至 12.10%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徐利英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6、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澳洋顺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股份。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澳洋集团的股东,并在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 8、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投资需要,受让澳洋集团其他股东所持有的21.495%澳洋集团股权,合计持有澳洋集团27.125%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澳洋集团拥有股权比例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澳洋集团5.63%股权,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1%。 截止到 2011年 12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澳洋集团其他股东所持有的21.495%澳洋集团股权,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澳洋集团的比例增加至27.125%。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澳洋集团27.125%股权,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10%。 二、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澳洋顺昌股份,截至信息披露日,澳洋集团累计质押其持有澳洋顺昌股份的数量为60,6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6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1年12月29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澳洋顺昌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徐利英 签字: 签署日期:2011年12月2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澳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修订案复印件; 三、本报告书文本。 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可在澳洋顺昌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澳洋顺昌 股票代码: 0022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朱宝元 住所及通讯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西街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1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规编制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人在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顺昌”)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澳洋顺昌所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朱宝元 上市公司、澳洋顺昌: 指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澳洋集团: 指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为澳洋顺昌的控股股东 本报告书: 指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澳洋集团其他股东所持有的10.50% 澳洋集团股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由1.97%增加至 6.65%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宝元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西街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6、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澳洋顺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已发行股份。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澳洋集团的股东,并在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 8、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投资需要,受让澳洋集团其他股东所持有的10.50%澳洋集团股权,合计持有澳洋集团14.91%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澳洋集团拥有股权比例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澳洋集团4.41%股权,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7%。 截止到 2011年 12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受让澳洋集团其他股东所持有的10.50%澳洋集团股权,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澳洋集团的比例增加至14.91%。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澳洋集团14.91%股权,通过澳洋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5%。 二、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澳洋顺昌股份,截至信息披露日,澳洋集团累计质押其持有澳洋顺昌股份的数量为60,6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6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1年12月29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澳洋顺昌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朱宝元 签字: 签署日期:2011年12月2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澳洋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章程修订案复印件; 三、本报告书文本。 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可在澳洋顺昌董事会办公室查阅。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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