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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双翼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1-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4 日 法定代表人:吴建 注册资本:42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联系人:郑鹏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基金托管部成立于 2004 年7 月,2009 年8 月更名为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综合室、交易管理室、风险管理室和销售管理室4 个职能处室,并在上海、深圳分行设立2 个托管分部。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31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1、董事长 吴建,董事长,男,1954 年3 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设备信贷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区办事处副主任、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总经理、党委书记,交通银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行长、党委委员;华夏银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华夏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2、行长 樊大志,董事、行长,男,1964 年9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董事、副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华夏银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华夏银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3、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许明,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男,1966 年10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曾任海南省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北京营业部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投资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2 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11年3 月末,已托管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基金、万家货币市场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基金、益民红利成长混合型基金、东吴行业轮动股票基金、申万巴黎稳益宝债券型基金及其它受托资产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监督委员会直接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双翼A的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杨忆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882526 联系人:孟晓君 网址:www.lordabbettchina.com (2)代销机构 1)华夏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9557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长网网址:www.95579.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400-8866-567 1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2470244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或4008918918(全国) 业务联系电话:021-5351988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55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https://jijin.txsec.com 1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公司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n 1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邮政编码:230069 公司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站:中信金融网www.ecitic.com 1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业务联系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344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宏源证券网站:www.hysec.com 1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开放式基金业务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姓名:李涛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2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邮政编码:570206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贤清 业务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公司网站:www.jyzq.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2660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7-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金:22 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邮政编码:20013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兴业证券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或0571-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双翼A的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双翼B的发售机构 (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信息同上。 2)代销机构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3)双翼B 的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双翼B 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ⅱ)场内发售机构 双翼B 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双翼B 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双翼B 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郁豪伟 经办会计师: 汪棣 薛竞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翼A、双翼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双翼A、双翼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翼A、双翼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2∶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翼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双翼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翼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翼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翼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双翼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翼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双翼A、双翼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2∶1 的情形;如果双翼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双翼A、双翼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2∶1 的情形。 2、双翼A 的运作 (1)收益率 双翼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翼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双翼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翼A 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双翼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翼A 的年收益率。 例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25%,则双翼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双翼A的年收益率(单利)=1.3×2.25%=2.93%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双翼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翼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双翼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届时,双翼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双翼A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只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双翼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翼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 8月 11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个月、满 12个月、满 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年2月10日、2012年8月10日、2013年2月10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2年2月10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2年 2月 9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2年2月9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翼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在双翼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不再进行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 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双翼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倍双翼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本《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翼B的运作 (1)双翼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双翼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双翼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翼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翼B享有,亏损以双翼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翼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翼A、双翼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翼A和双翼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双翼A和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翼A的开放日计算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双翼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翼A和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 T日双翼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双翼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双翼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双翼A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双翼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为双翼B封闭期届满日(T日)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双翼A和双翼B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设自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5亿元,双翼A、双翼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亿和10亿份,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双翼A年收益率为2.93%。则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 7、双翼A和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翼A和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翼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翼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翼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如 t日之前双翼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 t日双翼A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双翼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为 t日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内的双翼A非开放日,■为双翼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双翼A的开放日,■为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设自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6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3亿元,双翼A、双翼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0亿和10亿份,双翼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双翼A年收益率为2.93%。则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 8、双翼A与双翼B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双翼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双翼A 和双翼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双翼A 的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双翼A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双翼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翼B 的3 年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公告双翼A 和双翼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24日证监许可【2011】1691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翼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双翼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募集方式 双翼A、双翼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双翼A 的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双翼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双翼A 的认购代码为165706。 双翼B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双翼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双翼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双翼B的认购代码为150068。 投资者可参与双翼A 或双翼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双翼A和双翼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双翼A、双翼B 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销售网点(包括直销网点和代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自2012年01月09日到2012年02月10日公开发售。其中,双翼B 的发售期为自2012 年01月09日至2012年01月20日止,双翼A 的发售期为自2012 年01 月20日至2012年02月10日止,其中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具体募集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双翼A或双翼B 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双翼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0亿元,双翼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0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双翼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2倍双翼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双翼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场所 1、双翼A 的募集场所 双翼A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2、双翼B 的募集场所 双翼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双翼B 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双翼B 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双翼B 的上市交易。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元人民币 3、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双翼A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翼A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双翼A,如果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双翼B 认购份额的计算 双翼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双翼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双翼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 份 2)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双翼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 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双翼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双翼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1.00=3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3=10,003 份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期从2012年01月09日至2012年02月10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1)双翼A 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双翼A,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极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双翼B 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双翼B场外,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极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额 双翼B 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双翼A、双翼B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双翼A、双翼B 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双翼B 先于双翼A 结束募集,在双翼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双翼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双翼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翼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除双翼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双翼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翼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翼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翼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翼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翼A的份额数×双翼A的折算比例 双翼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翼A的基金份额净值、双翼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翼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投资者可在双翼A的开放日对双翼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双翼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双翼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届时,双翼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双翼A不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只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本基金办理双翼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双翼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翼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翼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双翼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双翼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翼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除双翼A的最后一次开放日外,双翼A 的申购与赎回按照“确定价”原则,即双翼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双翼A的最后一次开放日,双翼A 的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双翼A的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翼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双翼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双翼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双翼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2倍双翼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双翼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翼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双翼A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双翼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双翼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翼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2倍双翼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翼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双翼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翼A的份额余额大于 2倍双翼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双翼A份额余额不超过 2倍双翼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翼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翼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翼A申购和赎回申请。双翼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双翼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本公司直销电子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双翼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双翼A份额余额少于10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与赎回费用 (1)双翼A不收取申购费用 (2)双翼A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为双翼A 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双翼A 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双翼A 的赎回费为0。双翼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双翼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7,在双翼A的开放日,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双翼A1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双翼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0=10,000份 (4)双翼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1.0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8,在双翼A的开放日,假定某投资人赎回其持有的双翼A份额10,000份,持有期为一个开放周期,对应赎回费率为0.1%,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 000=1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10元 赎回金额=10,000-10=999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8、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双翼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0 元确定。双翼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双翼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0 元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0、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双翼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翼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翼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1、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双翼A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1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双翼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双翼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3)项外的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翼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金额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电子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本基金由原有双翼A、双翼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双翼A、双翼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10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1:如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双翼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双翼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翼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翼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翼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翼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对转托管业务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内,在双翼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双翼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双翼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翼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双翼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双翼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翼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双翼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双翼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为双翼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双翼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翼A、双翼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双翼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双翼A份额在最后一个双翼A的开放日赎回、或是在届满日转入“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双翼A份额于届满日将被默认为转入“诺德双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双翼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双翼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双翼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进行基金转型后的份额转换,份额转换基准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翼A、双翼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翼A份额(或双翼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翼A(或双翼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翼A(或双翼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翼A(或双翼B)的份额数×双翼A份额(或双翼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双翼A、双翼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双翼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翼A份额(或双翼B份额)的转换比率、双翼A(或双翼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翼A、双翼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前 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双翼A、双翼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回购、可转债、可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分别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形成对利率和债券类产品风险溢价走势的合理预期,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各种债券品种进行相对价值分析,综合考虑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等因素,主动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在获得稳定的息票收益的基础上,争取获得资本利得收益,同时使债券组合保持对利率波动的适度敏感性,从而达到控制投资风险,长期稳健地获得债券投资收益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除了可以全面投资各类债券资产之外,还可参与回购市场的投资以及在预期收益高于预期风险的情况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在以上大类资产配置约束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自上而下的实施动态化的整体资产配置策略,有效优化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基金净值下行波动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收益的最优配比。 2、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本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的同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然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考虑债券的信用等级、期限、品种、流动性、交易市场等因素,依据收益率曲线、久期、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控制个券风险暴露度和控制信用风险暴露度为核心的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债券资产投资组合,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1)目标久期配置策略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最主要的损益风险来源之一,而久期是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核心指标。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等)的深入研究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通过情景分析模拟利率未来走势的各种情况,并最终结合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目标来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本基金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在预期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预测和分析收益率曲线陡峭度可能发生的变化,并据此确定和积极调整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配置,力争获取更好的投资总收益。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对不同类型债券产品进行相对价值分析,包括对票息及付息频率、信用风险、隐含期权、债券条款、税赋水平、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选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及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进行相对价值分析时,本基金将考虑多种策略,包括利差交易、息差策略、骑乘收益率曲线等。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历史统计来判断信用利差的合理性和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对个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选取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不同信用评级债券之间及相同信用评级不同个券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和内部治理结构来系统评估信用风险,有效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其内在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同时,由于市场的流动性因素影响,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相对于其内在价值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溢价。本基金将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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