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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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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1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598号) 和2011年12月29日《关于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1026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在一个保本周期内,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投资金额的可能性;对于投资人在日常申购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部分收回本金的可能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证人已签署《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保本周期到期、保证合同、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

  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或保证人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即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又称“到期操作”

  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五个工作日(自保本周期到

  期日开始计算)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

  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

  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投资金额

  持有到期的基金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 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署的《泰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

  的存续形式 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泰信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保

  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其

  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基金合同如无特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

  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23 日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总经理:高清海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08

  联系人:王伟毅

  发展沿革: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irst-Trust Fund Management Co.,Ltd.)是原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联合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于2002 年9 月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正式筹建,2003 年5 月8 日获准开业,是以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人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目前下设市场部、营销部(分华东、华北、华南三大营销中心和电子商务部)、客服中心、基金投资部、研究部、理财顾问部、清算会计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2011年 12月底,公司有正式员工126人,多数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其中,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出资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孟凡利先生,董事长,博士,教授;曾先后任山东经济学院财务会计系副主任、主任,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东峰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基建处科长、江苏省投资公司综合计划处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计划部经理、香港博腾国际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元成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青岛市财政局驻厂员处办事员、科员、副科,青岛市美国阳明项目办公室项目经理,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会计处副处长、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计划会计部经理,青岛裕桥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相开进先生,董事,EMBA,律师;曾任山东省计委培训中心教师、山东省计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处主任科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外企业部职员、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助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任,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司长,中央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现任中央汇金公司派光大银行董事。

  刘敢庭先生,独立董事,行政管理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湖北省政府体改办综合处副处长、秘书处处长,湖北省黄冈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湖北省体改委副主任,湖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副主任,武汉稽查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武汉证管办巡视员。

  李惠珍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大专,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静安区办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副处长,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顾问。

  (2)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资金调度员、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法国巴黎鲁新公司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任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山东鲁信投资控股公司任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戴平先生,监事,大专文化,工程师;曾任江苏省投资公司科长、江苏省计划干部培训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中外合资东西方投资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机电轻纺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公司工业部副经理,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副经理,现任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投资部总经理。

  庞少华先生,职工监事,硕士,会计师,15年证券从业经验。2005年1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会计部经理。

  高海鸥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注册证券分析师;曾任明天金融控股集团任总裁助理、中期证券大连营业部任营业部副总;2007年6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理财顾问部负责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孟凡利先生,董事长,博士,教授;曾先后任山东经济学院财务会计系副主任、主任,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兼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清海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新加坡鲁信(亚洲)投资公司董事、济南百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省国际信托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硕士;曾先后任西安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业务经理,西部证券上海西江湾路营业部副经理。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暨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总经理助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先后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证券部财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2002年10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董山青先生,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CFA,证券从业经历7年。曾就职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2004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清算会计部、研究部、投资部任职。自2009年5月26日起担任泰信优势增长基金经理助理,现同时担任研究总监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如下:

  高清海先生,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总监,兼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柳 菁女士,研究总监,兼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基金、泰信中小盘股票型基金经理;

  刘 强先生,基金投资副总监,兼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副总监,兼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和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经理;

  梁 剑先生,研究副总监,兼泰信先行策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涉及上述事项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公司设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下转D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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