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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2012-0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A9版)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参与网下申购的有限售条件股股东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2年1月16日(T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款,并于当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有限售条件股股东须确保申购款于2012年1月16日(T日)17:00 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款或缴纳的申购款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注意资金在途时间。有限售条件股股东无效申购的申购款将于2012年1月19日(T+3日)按照汇款原路径退回。 (二)一般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A股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即2012年1月16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010-88085254、88085255,咨询电话:010-88085885、88085881。投资者须于2012年1月16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1)《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申购表》(见附表2);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6)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申购定金 (1)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请划至以下收款银行账户: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的全称。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投资者单位全称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2)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2年1月16日(T日)15: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尽快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12年1月16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的部分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1)2012年1月19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网上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 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股票数量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2)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 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12年1月19日(T+3日)17:00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12年1月19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12年1月19日(T+3日)退回。 (3)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4)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 担法律责任。 (5)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12年1月17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12年1月20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收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
2、保荐人(主承销商)
附表1: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申购表 (适用于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
附表2: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申购表 (适用于一般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
填表说明: 1、附表1适用于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填写;附表2适用于参加网下申购(有效申购股数为50万股或以上)的一般机构投资者填写。 2、申购表可从报纸上剪下,也可从www.hysec.com网站“投资银行-业务公告”项目内下载,也可以向宏源证券工作人员直接索取。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身份证明号码填写:为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一般法人填写其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是“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登记号”。 4、参与网下申购的一般机构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须在申购表上注明申购次数,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5、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申请人对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申请人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直接而间接导致预约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6、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7、申购股数限制: (1)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申购数量最低为1 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可优先认购股数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 (2)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最大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不得超过6,000万股。 (3)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公司原股东中有限售条件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需全额缴纳申购款,定金或申购款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12年1月16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日)17:00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9、凡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前述附表填妥后于2012年1月16日(T日)15:00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深圳)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10、“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填写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11、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收件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邮编:100033)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88085885、88085881 传真:010-88085254、88085255 发行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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