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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九芝堂 证券代码:000989 公告编号:2012-002TitlePh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月1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15:00 至2012年1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七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1200907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67人,代表股份计32495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合计人数为68人,代表股份总计为123340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44%(网络出席股东与现场股东没有重叠),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授权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162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反对1175858股,弃权180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廖青云律师、邹棒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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