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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12-003证券简称:燕京转债 证券代码:126729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燕京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2-01-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回售价格:102元/张(含当期利息、税) 回售申报期: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3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2年2月10日 本公司A股股票"燕京啤酒"(股票代码:000729)自2011年12月01日至2012年1月13日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21.66元)的70%(即15.16元/股)。根据《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燕京转债"的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工作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本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将"燕京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敬请持有"燕京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回售条款与回售价格 (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102%(含当期计息年度利息)回售给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2%(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本次"燕京转债"回售价格为102元(含当期利息、税)/张。因"燕京转债"现在为第二个计息年度(计息起止日为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利率为0.7%。本次回售以2012年1月30日为计息截止日,截至2012年1月30日持有"燕京转债"的投资者应得本计息年度利息为0.21元/张。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对该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101.96元/张;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公司按10%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101.98元/张;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对当期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2元/张。 (三)非居民企业持债人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QFII回售"燕京转债"所得利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2012年2月10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转债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在回售条款生效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不少于3次回售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燕京转债"持有人应在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3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燕京转债"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燕京转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到帐日为2012年2月10日。 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二、回售期间的交易 "燕京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燕京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三、其他 "燕京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燕京转债"。"燕京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月香 李影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证券部 电话:010-89490729 传真:010-89495569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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