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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2012-02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2-02-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次诉讼受理的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2月7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对印证诉本公司"返还财产"一案下达的(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9日,原告方印证诉称其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诉称本公司采取"通过为万众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提供无偿担保和代位清偿,将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和债权进行了处置",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请求市中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9,701.6445万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司就该案件的进展已于2009 年11月14日、2010年6月24日、2011年4月1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经调查审理,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下达(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以印证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印证的起诉" 。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本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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