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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0 200030 证券简称:*ST盛润A *ST盛润B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2-0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盛润A *ST盛润B 股票代码: 000030 200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47 联系电话:0755-82901310 权益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组长:柒小妮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浩铭财富广场A座16P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47 邮政编码:518026 由于盛润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0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兴雅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盛润股份重整一案;2010年5月6日,深圳中院以(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年5月6日起对盛润股份进行重整;同日,深圳中院以(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的管理人,柒小妮律师为负责人。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根据《重整计划》,莱英达集团作为盛润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支持盛润股份的重整,除无偿让渡其持有盛润股份股权的40%共计6,901.76万股A股,用于清偿盛润股份的债务外,另外还需让渡37%的股权共计6,384.13万股A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2011年4月25日,盛润股份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该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其中用于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的6,384.13万股盛润股份A股股票已经划入信息披露义务人开立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帐户”。 2011年7月25日,盛润股份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2012年2月8日盛润股份与富奥股份签署了《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吸收合并协议的补充协议》,盛润股份拟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富奥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成为汽车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重整计划》中关于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6,384.13万股盛润股份A股股份的约定,2012年2月8日,莱英达集团与富奥股份的股东吉林省天亿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具体约定如下: 1、莱英达集团同意天亿投资作为莱英达集团让渡标的股份的有条件受让方,并确认天亿投资受让标的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重整计划》;天亿投资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股份。 2、天亿投资同意按照下述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因天亿投资作为国内机构投资者持有B股受限,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不包括盛润股份5,443,632股B股的转让,该等B股将继续暂时存放于以魏建正名义开立的专用账户。天亿投资同意,待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由盛润股份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后,直接向魏建正以1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5,443,632股盛润股份B股。 (2)为消除盛润股份历史遗留问题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天亿投资同意就莱英达集团于2011年12月30日向盛润股份和富奥股份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函》项下清理盛润股份原下属子公司的义务(第一项承诺)提供担保,但双方确认乙方承担前述担保责任以标的股份为限。 3、在天亿投资同意本协议第2条全部条件的前提下,莱英达集团同意将6,384.13万股A股股份以每股人民币4元、总计人民币25,536.5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天亿投资。 4、天亿投资应于盛润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中新增A股完成登记结算公司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股份转让款总额的50%款项付至莱英达集团指定账户,并自完成标的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过户登记后的一年内,向莱英达集团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 5、莱英达集团特此确认:莱英达集团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代重组方收购的变价困难之资产不再向天亿投资转让,由莱英达集团自行处置。 6、6,384.13万股A股股份自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7、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依法应由转让方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过户费用以及印花税等),由盛润股份管理人从重整计划执行费中支付,依法应由受让方承担的税费由天亿投资承担。 8、生效条件: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 (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富奥股份股东大会及盛润股份股东大会的批准; (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9、协议双方应于莱英达集团收悉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共同办理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给予必要的积极的配合。 为保证《股份转让协议》顺利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承诺函》:同意根据《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盛润股份股东让渡6,384.13万股A股和544.36万股B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的规定,切实配合6,384.13万股A股让渡予重组方的执行手续,并从重整计划执行费中支付本次6,384.13万股A股让渡过程中发生的依法应由转让方承担的过户费及印花税。 因执行《重整计划》和《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临时持有的盛润股份6,384.13万股的股份让渡给天亿投资,该等股份占盛润股份发行前股本28,842万股的22.13%,占盛润股份此次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后总股本129,869.51万股的4.92%,达到权益披露标准,故披露此权益变动报告。 除了此次因执行《重整计划》、《股份转让协议》而让渡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将严格依循《重整计划》向盛润股份经审核确定的债权人进行清偿,在未来12个月内不确定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执行深圳中院依法裁定的重整计划及《股份转让协议》而产生,具体内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让渡其临时持有盛润股份的6,384.13万股A股股份,由天亿投资有条件受让。该等股份占盛润股份发行前股本28,842万股的22.13%,占盛润股份此次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后总股本129,869.51万股的4.9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临时持有盛润股份6,884.25万股A股股份,合计占盛润股份发行前股本28,842万股的23.8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盛润股份约500万股股份,占盛润股份发行前股本28,842万股的1.74%,占盛润股份此次发行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后总股本129,869.51万股的0.39%。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持有的股份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即只能严格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处置。在继续持有约500万股股份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并非标的股份的实际权利人,故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特别是遵循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在盛润股份停牌日(2010年5月18日)前六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未买卖、未指使其他人买卖盛润股份股票、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与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柒小妮 签署日期:2012年2月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文件: 1、(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 2、(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3、(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4、《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5、 (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 6、(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之《协助执行通知书》 7、《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天亿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 四、 管理人出具的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权利的承诺 以上文件备置于盛润股份管理人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广场A47楼 联系人:柒小妮 联系电话:0755-82901310 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盖章) 负责人:柒小妮 签署日期:2012年2月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柒小妮 签署日期:2012年2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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