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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02-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8393618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注册资本:41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名称为“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封闭并上市交易,回报A和回报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根据运作方式和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回报A、回报B两级份额;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回报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预期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回报B在3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回报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回报B享有,亏损以回报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回报B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回报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回报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回报A的份额持有人未作选择,其持有的回报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回报B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回报B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封闭期限

  1、回报A的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回报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回报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6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对应日分别为2012年9月25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9月25日,以此类推。

  回报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回报B的封闭期及上市交易

  回报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回报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型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回报A份额、回报B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在回报B的封闭期内,若回报A的份额持有人于回报A的开放日赎回所持有的回报A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折算

  在开放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回报A的份额若干;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根据净资产不变的原则,将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折算为份额净值等于1元的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若干。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回报A、回报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回报A、回报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50%)”;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回报A和回报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均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下转D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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