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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2-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将投资于全球多元化的股票组合,本基金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资产中将有不低于80%的部分投资于全球天然资源领域内从事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或是向天然资源行业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主要包括三大行业:(1)能源,如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加工、销售及运输等;能源设备及服务;(2)基本金属和矿石,如铜、铝等基本金属的采矿与加工生产;(3)贵金属,如黄金、铂等。所投资的股票在GICS行业分类标准中分类为:能源和原材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理念

  随着全球人口数量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对天然资源的需求正与日俱增,特别是以新兴市场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正成为石油、天然气、矿产品等天然资源消耗的主要地区。天然资源的稀缺及不可再生性与需求不断扩大之间的矛盾正日益突显其战略价值,从长期来看天然资源的价值在逐渐提升。从近期来看,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市场上投放大量流动性,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造成大量资金进入到大宗商品领域,更推高了各大宗资源品的价格,这使得从事天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及销售,或是向天然资源行业提供服务的公司获益明显。本基金通过深入挖掘发现全球天然资源领域内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优化资产配置,采用行业和企业相结合的寻股方式,实现资产的增值。

  (五)投资策略

  全球天然资源的稀缺与人类对其需求的不断增长的矛盾日益突显,这显示了天然资源具有极大的战略价值,该行业的相关上市公司也具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将充分分享全球天然资源行业未来的高增长成果,审慎把握全球天然资源的投资机会,争取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健回报。

  总体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首先通过考察不同国家的发展趋势及不同行业的景气程度,决定地区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其次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在对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的同时,通过深入研究股票的价值与动量特性,选取目标投资对象。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资产布局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并结合现金管理要求等来制订具体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国家与行业分析

  本基金将对重点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结构、行业景气、劳动力水平等指标,同时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为估值水平进行排序,选取出具备明显国际比较优势和投资价值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状况进行回顾和预测,判断在投资期间内该国或地区的资本市场是否会发生有利或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在该市场交易的天然资源类相关股票的市场表现。在行业层面,主要分析影响投资范围内各行业景气程度和商品价格涨跌的驱动因素,进而分析该驱动因素对各个相关行业、相关商品以及相关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分析投资于某种资源类商品相关上市公司的相对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内的配置。同时针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不同行业周期、各国家与地区行业政策以及不同行业当前发展趋势,加强配置发展前景良好或景气程度上升的行业。

  2)价值与动量分析

  基于本基金投资理念,主要利用价值及动量指标对初选股票进行排序,精选出同时具备投资价值和趋势明确的个股。具体来说,本基金首先基于公司财务数据,运用价值型股票选股模型,选取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价值型股票的研判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 ratio)、市盈率(P/E ratio)、市值与现金盈利率(P/CE ratio)及股利收益率(Dividend Yield)等。利用估值指标对个股排序,精选出预期未来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同时,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股票的历史走势,通过分析股票的长期、中期及短期价格变动(Price yield),结合对股价未来走势的预测,筛选出具备明确上升惯性趋势的股票。

  3)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利用基本面分析研判市场结构性变化与长期趋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策略模型的选股结果。国家/地区行业分析师将从区域角度甄别企业经营特质、企业财务质量、企业管理能力等,结合具体市场特征优化股票选择。企业经营特质的分析要点包括公司的经营模式、资源储量、产量增长、市场地位及发展前景等;企业财务质量分析要点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等;企业管理能力分析要点包括管理团队的领导能力、计划实施能力及资金管理能力等。通过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对比,对公司层面各种因素做出整体判断,筛选投资机会。

  4)股票组合构建

  股票组合构建将进一步体现本基金投资理念,利用价值与动量择股策略,挖掘多重独立超额收益来源,同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汇率风险、组合集中度等,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特征,构建出能够持续创造超额回报的股票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的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金将分别对对新兴市场和成熟市场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利率走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查利率风险、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对债券内在价值的影响,构建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以追求长期低波动率的稳健回报。

  3、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本着谨慎原则,进行风险识别,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

  汇率衍生品: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环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专业判断从事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以控制外汇汇兑风险。

  指数衍生品:通过分析各市场走势,结合量化模型预测,参与指数期货或指数期权的投资,主要目的用于套期保值及有效组合管理。

  本基金衍生品投资不表示组合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汇丰矿产、黄金及能源指数(总回报)。

  汇丰矿产、黄金及能源指数(HSBC Mining, Gold and Energy Index)由汇丰银行集团编制并于2007年3月31日正式发布。该指数由41个证券市场的771支股票组成,总市值达到4.8万亿美元。以下是该指数的行业分布和投资市场分布。

  指数的行业分布

  ■

  指数的投资市场分布

  ■

  数据来源:HSBC,数据截止至2011年3月31日

  汇丰矿产、黄金及能源指数将矿产类、黄金类和能源类公司的股票进行计算并编制,能够有效地反映出全球天然资源行业股票的价格走势。如果今后有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天然资源行业的股票,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与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走势具有较高的相关性。本基金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八)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模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的分级模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经理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择、汇率管理等具体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等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境外投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现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地区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产品使用、避险保值策略和外汇管理等重大策略。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建议;基金经理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的代表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最后裁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报告,向总经理提交,并为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

  2、境外投资顾问协助

  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投资团队会不定期通过参加不同区域研讨会、亲自拜访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分析以及参考券商研究成果外,也将定期通过会议与境外投资顾问交流分析所投资市场、产业与各股的投资前景,境外投资顾问藉此协助本基金投研团队检视与监督本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顾问在投资流程中提供的协助以投资顾问协议为准。

  3、投资管理运作

  构建投资组合是基金经理职责,构建过程中有如下基本原则:

  (1)遵守基金目标,基于收益预期、风险预测和可供参考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深入了解与分析;

  (2)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产配置、国家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品、避险保值和外汇管理方面的决议;

  (3)参考来自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观点,来自全球多资产小组的资产配置建议,来自全球货币小组的汇率管理建议,来自各个国家/地区研究专员对投资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策略评级和股票评级。

  (4)允许基金经理在基金风险预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对于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给予较高判断空间。允许判断对于那些积极、有创造力的基金经理很重要,但需受到投资总监严密监控。

  (5)基金经理在地区权重、策略分类和股票评级的基础上决定每只股票在组合中的仓位,并在等级评定和组合要求之间出现反常因素时进行调整,以符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需求。

  4、投资组合风险管理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的风险控制上将重点关注两个指标,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和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本基金根据以上两个指标,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根据控制流程,对风险进行适当管理。

  针对上述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将执行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首先,本基金将通过Barra Aegis股票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系统,定期(每月)观察上述风险控制指标。其次,本基金对风险指标进行量化分析,产生风险报表,并通过多因素模型(MFM)进一步分析,提供风险分解、风险指标的暴露度、行业的暴露度与边际风险贡献的丰富数据,以辅助基金管理人动态和更加合理地实现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最后,本基金将进行关键风险控制指标的逐月比较,对于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控制指标,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汇报,以检讨基金的实际运作是否存在问题。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目前的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7年10月8日,基金管理人股东“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Coopers & Lybrand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4名: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学于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中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进修班、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PECC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主席。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姜波克

  博士,自1985年起任职于复旦大学。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专任客座副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财务博士、经济硕士等学位。

  现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教授;第一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台湾期货交易所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审议委员。

  董事6名:

  董事:Clive Brown

  获布里斯托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历任JF资产管理亚太区(不包括日本)首席执行官。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营运总裁。

  董事:许立庆

  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怡和(中国)有限公司主席、怡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投资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富时台湾交易所台湾系列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董事:邵自力

  获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亚洲管理合伙人。

  现任摩根大通银行中国区主席及首席执行官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曾任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龚德雄

  大学本科、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监事:谭伟明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不包括合资企业)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北亚区业务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任协理、摩根大通证券副总经理、摩根富林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院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公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经晓云女士,副总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上海证券(原上海财政证券),先后担任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市场管理部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冯刚先生,副总经理。

  北京大学管理科学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华安基金和华泰联合证券(原联合证券),从事投资银行、投资顾问和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2004年至2010年,任职于华宝兴业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国内投资部总经理。

  陈星德先生,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历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军先生, 毕业于复旦大学。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交易部经理。2004年6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总监,2007年10月起任投资经理。2008年3月起担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冯刚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杨逸枫女士,投资副总监;王炫先生,研究副总监;杨安乐先生,基金经理;王孝德先生,基金经理;董红波先生,基金经理;罗建辉先生,基金经理;张军先生,基金经理;吴鹏先生,基金经理;孟晨波,固定收益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交易、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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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Co., Ltd.)

  注册地址:125 London Wall, London, EC2Y 5AJ

  办公地址:Finsbury Dials, 20 Finsbury Street, London EC2Y 9AQ

  法定代表人:Martin Porter

  成立时间:1974年2月27日

  资产管理规模:1,601亿英镑(截止2010年12月31日)

  联系人:Neil Gregson

  联系电话:44 020 7742 6000

  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是综合实力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全球性金融集团之一的摩根大通集团下属专营资产管理的公司,成立至今已逾一百五十余年,位居世界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在各类股票、固定收益、房地产、另类投资、多元资产等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专业投资经验,其目前为全球3,000多名机构客户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公司、中央银行等)和数以百万计的私人客户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及理财服务,主要通过卢森堡的SICAVs、英国的OEICs、投资信托及香港注册的JF基金等进行投资。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Neil Gregson,董事总经理,是总部位于伦敦的全球股票投资团队的组合经理,同时也是负责全球天然资源行业投资运作的团队的成员。Neil 2010年加入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集团,之前任职于CQS资产管理集团,担任高级组合经理和多头业务的负责人,并拥有天然资源行业的投资经验。在这之前,Neil 担任瑞信资产管理集团负责新兴市场投资的负责人同时管理了黄金和资源类股票型基金。Neil 在其职业生涯中管理过众多覆盖资源和矿业类公司的股票组合,同时还担任过南非一家金矿公司的分析师。

  Neil是一位资深矿业工程师,并拥有英国诺丁汉大学矿业工程专业学士学位。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

  1、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总裁

  成立时间:1964年10月16日

  实收资本:55.2亿美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

  托管资产规模:3,920亿港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3(长期)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1964年成立,并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2001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2002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2、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1][1599]号文于2011年10月8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4、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6、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有效认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发售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3%,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申请认购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申请认购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12年2月20日到2012年3月21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的贵宾理财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包括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

  自本次招募说明书发布之日起至次年同期,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中,由于境外当地市场假期原因,有可能在4月6日至9日、9月3日、10月8日、12月25,12月26日无法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正常的交易或估值,届时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投资组合权重决定具体暂停申购或赎回日期,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公告。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3点。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账户余额在赎回后不得低于1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总额的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本基金已经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7)、(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0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5、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中包含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3、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管理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合同生效日)按以下方法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于每个估值日计提自上一估值日(不含上一估值日)至当日(含当日)的托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一、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资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资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日。

  (三)估值对象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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