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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2-1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2-02-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2月1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2年2月17日上午召开,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陈玉刚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审议会议事项。 二、议案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向交通银行广州海珠支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为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促进企业后续发展,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并结合目前的资金状况,公司计划向交通银行广州海珠支行申请贷款不超过3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司经营周转,保证公司经营活动顺利开展,期限不超过10年,以公司所拥有的深圳国际贸易中心大厦及国贸广场(二期)部分物业作抵押。具体贷款金额、担保条件、期限、利率等以最终与交通银行广州海珠支行商定及签订的协议为准。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关于制定《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稳健运行、发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本公司拟制定《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核实和审查,提请公司董事会聘请范维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范维平先生,1965年4月生,1988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学历。曾任深华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法律科科长;法律部副部长、部长;深华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深华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2009年1月起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公司独立董事李晓帆、查振祥、董志光就聘任范维平先生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按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办法》,经过严格的选举、考察等程序后,范维平先生由公司总经理推荐,经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核实与审查程序,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聘任程序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②范维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董事会决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向交通银行广州海珠支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二)关于制定《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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