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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时代科技 公告编码: 临2012-08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管理总部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王金马先生

  公司董事长濮黎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副董事长王金马先生代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公告刊登于2012年2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54%,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人,代表股份15,339,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66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计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报告》,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将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4,107,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的91.9701%,反对票1,230,2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的8.0202%,弃权票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的0.009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预案》,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股东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4,106,9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的91.9642%,反对票1,194,3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的7.7861%,弃权票3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的0.249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玉刚、黄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2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汽车站东侧安华路口1号公司绍兴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赵玉刚律师、黄栋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决议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2年2月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12年2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投票规则、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事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2月13日。会议议题的具体内容已于2012年2月2日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2011年2月15日,公司再次发布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为:现场会议于2012年2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绍兴县安昌镇汽车站东侧安华路口1号公司绍兴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2月19日下午15:00—2012年2月20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2月19日15:00至2012年2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1人(共代表1名股东),为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其持有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4%;鉴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其具有关联关系,其所持股份数额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金马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

  根据公司于2012年2月2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于2012年2月2日发布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即:《关于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与《关于公司为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回避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表决。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并出具的《时代科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计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339,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65%;该等有表决权的股东均于2012年2月13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登记日进行了登记。鉴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任何股东参与表决,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赵玉刚

  许平文 黄 栋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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